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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23〕澄行复第5号驳回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17 08:49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5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531日通过无锡12345平台投诉举报某购物广场消费纠纷,被申请人在2022615日回复:终止调解,已经立案(详见附件12345工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和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举报内容含有超市违法多收价款,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职责属于违法。另外申请人举报内容还含有无证三无食品的违法线索,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结果。再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子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通过12345平台工单可以看到被申请人66日接收诉求,至今未告知处理结果属于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有错必究原则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261日收到申请人关于购物广场的投诉举报材料。经初步核查,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于当日决定受理。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规定。因购物广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268日通过12345平台将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符合程序规定。202262日,被申请人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购物广场涉嫌未按规定销售食品、多收价款、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被申请人202266日予以立案,于20228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符合程序规定。(二)申请人主张要求告知处理结果于法无据《江苏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被申请人购物广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上述法律、法规未要求被申请人需将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以及对三无食品举报应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处理的主张,于法无据。另,被申请人对江阴市华士陆桥购物广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61日通过无锡12345平台投诉举报某购物广场销售的“散称金丝面”是三无产品并且存在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要求赔偿损失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某购物广场的投诉举报材料并受理该投诉举报。62日被申请人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发现申请人所投诉的“散称金丝面”,某购物广场现场提供了该商品的进货票据、生产商和供货商经营资质证照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同日,因涉嫌未按规定销售食品、多收价款、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被申请人向某购物广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6决定立案调查。68日因某购物广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和对某购物广场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711日,某购物广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后的标签和检定证书。727日,被申请人向某购物广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8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某购物广场作出澄市监处罚〔2022130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平台消保维权处理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检定证书、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退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申请人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并决定对投诉终止调解,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终止调解决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某购物广场系案涉金丝面的销售商,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自己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商品的进货票据、生产商和供货商经营资质证照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履行了经营者的查验义务,不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另该购物广场在销售同一商品时,因系统原因导致称重小票和收费小票不一致而多收价款。检查中还发现某购物广场涉嫌未按规定销售食品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某购物广场进行调查,决定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上述规定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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