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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一案〔2023〕澄行复第2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17 08:40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2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1128日做出的举报编号1320281002022111389402332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115日拼多多平台店铺“官方旗舰店”,支付3.46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冰格制冰盒”一份,订单编号:221105-120893029870623商家通过邮政快递:9851557711396发出,于2022118日签收。申请人20221113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1128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立案。申请人于202211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产品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所销售冰格制冰盒有中文标签,但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合格证、耐热温度、生产日期、保质期、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总迁移量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进行处罚,也未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等补救措施,而是仅改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未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的不作为。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上传材料可以证明商家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并未正视举报问题,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部门典型的徇私枉法不作为,履职不尽责,失职察,玩忽职守,糊弄申请人等问题,并未客观公平公正处理,任由商家继续违法经营,属于失职渎职行为,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另外,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举报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实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2111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无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举报。经核查,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公司销售的“冰格制冰盒”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20221128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21128日,被申请人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申请人的举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20221128日前往位于江阴市云亭街道松XXX号的公司进行核查,负责人邹现场陪同检查,到达当事人仓库,未见申请人举报的“冰格制冰盒”商品,当事人声称该商品已下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举报商品供货商资质、采购合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称举报商品包装上印有二维码标签,手机扫码即可查询商品信息。经核查,该商品信息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当事人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所检项目符合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的要求,不属于虚假宣传。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涉案“冰格制冰盒”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合格证、耐热温度、生产日期、保质期、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总迁移量等重要信息,因现场无被举报商品库存,通过举报材料中申请人拍摄的“冰格制冰盒”商品外包装照片,商品包装上印有二维码标签,手机扫码后查询到的商品信息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公司销售的产品标识缺少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21128日向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澄市监责改[2022]09112801号),公司于202211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后的标签。申请人提出的涉案“冰格制冰盒”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公司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检测报告,所检项目符合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的要求,不属于虚假宣传。综上,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公司销售的“冰格制冰盒”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导致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于法无据,并非被申请人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111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生活官方旗舰店”所销售的“冰格制冰盒”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和虚假宣传的行为。1128日,被申请人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冰格制冰盒”。该公司当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上述产品的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购合同、委托生产协议、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被申请人认为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而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因涉案产品标签不合格,被申请人向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说明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销售订单、采购合同、委托生产协议、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公司系案涉冰格制冰盒”的销售商,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供江阴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生产商揭阳市某公司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销售订单、采购合同、委托生产协议等相关资料。上述资料证明公司已履行了经营者的查验义务,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申请人称案涉产品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合格证、耐热温度、生产日期、保质期、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总迁移量等重要信息,被申请人通过扫描举报材料中申请人拍摄的商品外包装照片中的二维码,查询到产品的详细信息,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公司对产品标签予以改正。另外,申请人反映的冰格制冰盒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某公司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检测报告,符合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的要求,不属于虚假宣传。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11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112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办案期限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告知。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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