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3454 | 生成日期 | 2023-03-15 | 公开日期 | 2023-03-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意见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养老服务 | 关键词 | 老龄问题,养老机构,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优化调整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对象范围的指导意见 |
关于优化调整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补贴对象范围的指导意见
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2022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养老服务领域省政府民生实事的通知》(苏民养老〔2022〕10号)。为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支持我市困难老年群体,同时引导社会上更多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21号)、《关于深化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锡民养老〔2021〕3号)、《关于优化调整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对象范围的指导意见》(锡民联发〔2023〕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对象范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老化改造对象
(一)政府兜底保障对象
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由原《江阴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澄民字〔2021〕31号)中明确的4类政府补贴改造对象。调整为:
1.家庭成员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低保家庭及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3.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4.我市援鄂一线工作人员(包括援鄂的医务人员、养老护
理队员、公安干警、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赡养的老年人家庭;
5.经认定有改造需求的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应至少包括以下几类对象:1)年满60周岁,江阴户籍领取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家庭;2)年满60周岁,江阴户籍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年烈士子女家庭;3)80周岁(含)以上的纯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4)江阴户籍享受我市医疗救助(门诊特殊病种)对象中的老年人家庭。)
(二)存在一定困难,政府延伸保障对象
1.江阴户籍,80周岁及以上空巢独居(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同住在江阴市的“双老”家庭或独居老年人)老年人家庭;
2.江阴户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对象中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居家老年人家庭;
3.江阴户籍,80周岁及以上困难农村籍退役军人家庭。
上述三类对象改造标准每户不超过2500元。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改造总费用不包括入户评估、方案设计、验收审计费用等其他费用。
(二)同一改造对象满足多个改造补贴条件,按就高原则开展适老化改造;对以往已实施适老化改造的困难老年人家庭,各镇街应及时安排入户回访,结合老年人身体健康现状及改造需求,实施相应的新增改造事项以及必要的维修更新。累计开展改造金额不得超过该对象可享受补贴金额上限。
(三)鼓励探索开展辅具及其他可移动、转移的适老化设备的租赁服务,方便后期回收,循环利用。
三、资金保障
1.家庭适老化改造资金由市、镇(街)两级按照4:6承担,高新区、临港开发区按财政体制自行承担。如改造费用高于补贴金额,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如改造费用低于补贴金额,采取实报实销方式予以补贴。
2.评估和验收费用按照每户400元结算,由市级财政承担。首次验收未通过的户数占比超过改造总户数的3%,则按照改造资金总额的4%扣除,扣除资金可用于评估验收方的奖励金和审计方的审计费用。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信息排摸。各镇(街)全面排摸辖区政府兜底及延伸保障对象,及时开展申报工作。
(二)加强审核把关。各镇(街)加强人员审核,原则上在申请或已开展低收入残疾人无障碍改造的家庭不得重复申领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
(三)加强改造项目把关。适老化改造责任主体为市、镇(街),应加强对改造项目的把关,确保实际改造项目不超出政策规定范畴,改造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变更已评估的改造项目,应由改造方和改造对象提出申请,经镇(街)民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调整。
(四)加强检查验收。改造完成后,由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完成验收工作,开展适老化改造工作满意度评价,同时委托专业审计方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费用结算参考依据。
(五)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及延伸保障对象原则上均应优先配置居家健康监测、安全防护及紧急呼叫系统,以保障其居家生活安全,便于与特殊困难群体定期探访工作的有效衔接。
(六)本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底,之前我市有关适老化改造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阴市家庭适老化改造申请表
附件
江阴市家庭适老化改造申请表
市 街道(镇) 居(村)委会
老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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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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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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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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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改造 家庭住址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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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情况 |
建筑面积:㎡ |
家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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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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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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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特征 |
一、兜底保障对象(改造标准上限6000元) □1.家庭成员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3.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 □4.我市援鄂一线工作人员赡养的老年人家庭 □5.经认定有改造需求的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 □(1)年满60周岁领取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家庭 □(2)年满60周岁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年烈士子女家庭 □(3)80周岁(含)以上的纯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 □(4)享受我市医疗救助(门诊特殊病)对象中的老年人家庭 □(5)其他经认定有改造需求的困难老年人家庭 二、延伸保障对象(改造标准上限2500元) □1.80周岁及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家庭 □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中80周岁及以上重度失能居家老年人家庭 □3.80周岁及以上困难农村籍退役军人家庭 (在所选项后□内划“√”,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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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改造 说明 |
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申请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监督,如实申领政府补贴,愿意承担适老化改造中相关责任,配合完成改造工作。拟对(□地面□入室□卫生间□其他居室)进行适老化改造,及□配置一些适老化产品。
申请人(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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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评估意见 |
评估人签字: 评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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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意见 |
初审人签字: 初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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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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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享受政府补贴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对象必须为江阴户籍,且年满60周岁。在申请或已开展我市残疾人无障碍改造的对象不得申领家庭适老化改造。已评估且经改造对象签字确认的改造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另行申请,并经镇、街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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