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33号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健,该局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罚决〔202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