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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2023〕澄行复第15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22 09:02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33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健,该局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罚决202315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2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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