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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不服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处理意见一案〔2023〕澄行复第13号驳回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17 10:51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13号

 

申请人严某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健,该局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信复〔2022〕068号信访处理意见不服,于2023年1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澄住建信复〔2022〕068号信访处理意见。

申请人称申请人2019年3月购买了江阴红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馨云雅居X号楼X单元XXXX, 2021年3月办理交房、验房手续,2022年9月开始装修,9月 16日下午2:30左右敲开北面2个房间飘窗发现底部均有大量积水。经联系于3:40左右,申请人、申请人方项目经理胡、施工人员彭某某与绿城物业馨云雅居服务中心物业人员、工程人员当场验证,证实北面2个飘窗底部有积水。下午4:50左右建设单位来现场也证实2个飘窗底部有积水。

从时间线上看,是在9月16日敲掉2个飘窗才发现底部有的积水,不敲肯定不能发现,说明飘窗底部积水在申请人改造敲飘窗行为发生前早已存在,并非被申请人澄住建信复〔2022〕068 号信访处理意见书所述使用不当...而不属保修范围。同理,虽然申请人签署装修承诺书承诺“拆除飘窗台后如有任何漏水渗水问题由我本人全权负责”,但申请人所承诺的是“拆除后” ,而很明显这个飘窗积水在拆除飘窗前就早已存在。通俗地讲,先有积水、敲后发现,而不是敲了导致积水。由此证明,房屋渗漏水质量问题早已存在,仅用肉眼就能识别无需检测机构再行检测。

9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馨云雅居房屋质量问题的信访举报”,要求“协调解决馨云雅居X号楼X单元XXXX房屋质量问题”。现被申请人仅根据建设单位、物业一面之词,未与申请人联系,于11月25日单方面作出〔2022〕068号信访处理意见,要求申请人“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凭检测结果与建设单位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认为,住建局〔2022〕068号信访答复内容对〔2022〕申请查处的事实及行为性质已作出了具体认定,其信访答复意见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实体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销澄住建信复〔2022〕068号信访处理意见,重新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依法保障我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澄住建信复〔2022〕 068号《关于严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通过信访反映其购买了江阴红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馨云雅居,装修过程中拆除了2个飘窗,发现飘窗底部存在积水,认为是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维修。被申请人经调查作出了澄住建信复〔2022〕068号《关于严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该回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故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澄住建信复〔2022〕068号《关于严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合法有效,不应撤销。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答复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申请人通过12345 反映购买了江阴红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馨云雅居,装修过程中拆除了2个飘窗,发现飘窗底部存在积水,认为是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维修的问题。经被申请人与建设单位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反馈物业公司已派人现场查看,申请人对房屋北面两处飘窗进行了拆除,经试验,飘窗外空调设备平台地漏畅通。鉴于申请人已对原飘窗处进行了拆改,无法判断积水来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七条第项的规定,已不属于保修范围,请申请人自行处理或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同时物业反映申请人已签署了承诺书,载明拆除房间飘窗台后,如有任何渗水、漏水问题由本人全权负责。申请人如仍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自行聘请检测机构评估后,根据责任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了澄住建信复〔2022〕068号《关于严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应撤销。综上所述,澄住建信复〔2022〕068号《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合法有效,不应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通过江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馨云雅居X号楼X单元XXXX北面两个房间飘窗下面有积水的问题,怀疑房子有质量问题,请求相关部门派人鉴定,并对红光置业进行查处。9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诉求,经联系建设单位现场核查情况,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该平台向申请人反馈“鉴于业主已对原飘窗处进行了拆改,无法判断积水来源,根据相关规定,也已不属于保修范围,请业主自行处理或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其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馨云雅居房屋质量问题的信访举报》书面材料,诉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并协调解决馨云雅居X号楼X单元XXXX房屋质量问题。10月4日,申请人仍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请求相关部门协调开发商派人维修以解决馨云雅居X号楼X单元XXXX房飘窗下积水问题。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澄住建信复〔2022〕 068 号《关于严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2日自书《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将房间飘窗台拆除后如有任何渗水、漏水问题等由其本人全权负责。

以上事实有江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件、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表、《关于馨云雅居房屋质量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承诺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通过江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馨云雅居X号楼X单元XXXX北面两个房间飘窗下面有积水的问题,请求相关部门派人鉴定,并对红光置业进行查处。9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诉求后,经联系建设单位现场核查情况,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了处理意见,如对该履职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依法定途径反映诉求。其后,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馨云雅居房屋质量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与此前反映的问题基本相同,对该诉求,被申请人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于11月25日作出澄住建信复〔2022〕068号《关于严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该答复行为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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