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社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125号)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规定,根据《市政府转发无锡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23﹞2号)精神,对我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613元/月。执行对象为2022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