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0232 | 生成日期 | 2023-01-19 | 公开日期 | 2023-01-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物价 | 关键词 | 规划,经济,价格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1〕55号)精神,结合我市供水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现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项目与标准。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1〕55号)精神,结合我市供水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现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项目与标准如下:
一、供水企业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仍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澄价发〔2008〕90号)执行。(详见附件1)
二、其余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供水企业要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实施服务和收费,应当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并签订好服务协议。
三、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变相强制收费。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