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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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3-00119 生成日期 2023-01-10 公开日期 2023-01-10
文件编号 澄住建〔2023〕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建设,建筑,监理,信用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实际,修订了《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见附件),对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考评。本次修订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澄住建〔2021〕103号)试行一年基础上,广泛调研,就目前的建筑行业市场实际
澄住建〔2023〕3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

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局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调整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标准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阴市建筑行业实际,修订了《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见附件),对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考评。本次修订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澄住建〔2021〕103号)试行一年基础上,广泛调研,就目前的建筑行业市场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二、评价结果公布

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初始信用分每季度在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布。在江阴市范围内开展相关建筑活动的企业可登录“江阴市住建领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查看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三、评价结果运用

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以应用于江阴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的差别化管理、评奖评先、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以及应急抢险队伍的确定等方面。

四、其他事项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对《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澄住建规〔2019〕2号)、《关于修订《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的通知》(澄住建〔2020〕68号)、《关于调整外地建筑企业初始信用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澄住建〔2020〕117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澄住建〔2021〕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2.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3.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申领材料(附表)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锡建规发〔2018〕2号)、《关于调整市政施工企业信用分值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城〔2020〕4号)、《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综合信用分。原则上每年分4个考核时段,即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 根据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以及资质管理改革的总体精神,信用综合评价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包括信用计分的核实、整理、汇总、公布等工作。市住建局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日常计分记录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信用评价分由基本信用计分、业绩和奖励计分、扣减计分三部分组成。
  • 基本信用计分,最高70分,是指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本市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进行的量化考核计分,由证照基本分、纳税得分和综合大检查基本分组成。

证照基本分,最高27分,指对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是否取得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以及是否领取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申报信用考核材料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纳税得分,最高8分,按照江阴市税务机关提供的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江阴市纳税信用等级和上两年度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入库的纳税额排名分别进行计分,企业可根据自身专业类别进行填报,最终将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三个专业分别排名;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根据企业跨区域涉税开票额加分。

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最高35分,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在考核时段内,企业参加综合大检查各项目的平均得分(百分制)乘以35%,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的综合大检查基本分。在考核时段内,若无法考核施工企业在某单个项目上的得分,则沿用施工企业该项目上次综合大检查得分;第一次列为综合大检查项目且无法综合考核的,取该施工企业本次其他能综合考核项目上的得分平均分;施工企业只有一个在建工程,且为第一次列入大检查无法综合考核的,其施工企业得分取本次检查中同序列、同类别、同资质等级施工企业考核之平均分;没有项目参加检查的企业,其综合考核得分以同资质序列企业本轮有效综合大检查得分的平均分乘以0.7计分;参加综合考核项目多于1个的企业,每增加一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分为3分,分值计入综合考核分的总分内。(以上沿用、取平均分最多不超过三次)

综合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保持有效期至公布下一个综合考核得分时。

  • 业绩和奖励计分,最高30分,是指在有效期内,按企业在江阴市承建的工程数量、规模和获得奖励情况分别进行量化信用加分。考核中涉及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原则上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为准。“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 扣减计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信用扣分,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扣减,可累加计算,不封顶。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实行建筑业企业信用扣分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职能部门不得将建筑业企业信用扣分替代对其的处罚、处理。

  • 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只有一个综合信用分。对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参加信用综合评价以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分(由企业在申报信用考核材料时予以明确)。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他项资质参与投标时,该项资质的信用分为企业综合信用分乘以系数0.8确定。

 

第三章  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

  • 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须登录江阴市住建领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http://221.228.70.42:8083/JYEnterpCMSys2021Page/Login.aspx?url=/JYEnterpCMSys2021Page/Jump.aspx)申领初始信用分。

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住建领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登录后在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上传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信用报告、设立党组织证明等附件材料,并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初始信用申报。上传《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申请表》(见附件3表4)、《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表5)、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提交审核。

  • 根据申领企业信用情况赋予初始信用分,以信用中国、信用无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情况,实施联合奖惩,给予不同的初始信用分。

初始信用分为同类别、同等级非江阴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综合信用分平均值乘以K值确定,无同类别、同等级非江阴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初始信用分为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同类别企业综合信用分平均值乘以K值确定。企业需提交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依据企业信用报告等级核定K值(K值为企业信用报告得分的百分比)。未提交企业信用报告的,K值为0.6。企业在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两次)的、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被行政机关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初始信用分为0分。

  • 初始信用分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同步公布,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满后,企业仍未参加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取得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分的,需重新申领初始信用分。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以及连续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非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资质的,视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信息录入与结果公布

  •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涉及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由企业负责自行录入、填报,并及时更新。市住建局将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建筑业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录入。

  •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综合考核工作结束后公布,原则上每年定期公布4次。
  •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信用考核成果运用

  • 市住建局根据建筑业企业在考核时段内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企业该考核时段的信用标识。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绿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且小于85分,为蓝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且小于70分,为黄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低于60分,为红色信用标识企业。

  •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信用标识公布后,市住建局负责将结果抄告市有关部门,作为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企业信用标识,在下一考核时段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同步关联市相关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应用,同时也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信用综合监管平台上录入的信息,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企业及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信用标识和计分情况。

建筑业企业如存在填报虚假信息骗取信用加分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该次信用综合评价的资格,并通报。

  •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考核、公布等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职能部门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 企业及从业人员对日常信用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诉,市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没有新的证明材料,不得重复申诉。

 

第七章  附则

  • 本办法由江阴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构成表

内容与分值

备注

基本信用计分

(最高70分)

1.1证照基本分(满分27分)

详见表1

1.2纳税得分(满分8分)

详见表1

1.3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满分35分)

详见表1

业绩和奖励计分

(最高30分)

2.1 业绩计分(0~10分)

详见表2

2.2 奖励计分(0~20分)

详见表2

扣减计分

(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3.1 重大事项扣分

详见表3

3.2 一般事项扣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3 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6分)

详见表3

 

 

表1:基本信用计分标准(最高70分)

序号

名称

分值

内容描述

备注

1.1

证照

基本分

27

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10分;企业办理《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按时申报信用考核材料的,得5分;企业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得2分。

对党的基层组织,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企业具有有效期内的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按照信用报告等级得分,满分10分。

企业信用报告得分:

企业出具的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得分乘以10%,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企业信用报告的得分。

1.2

纳税

得分

8

按照江阴市税务机关提供的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江阴市纳税信用等级、上两年度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入库的纳税额排名分别进行计分,企业可根据自身专业类别进行填报,最终将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三个专业分别按照纳税额排名。

税收证明以江阴市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准;

企业跨区域涉税开票金额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企业须提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根据江阴市税务机关提供的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江阴市纳税信用等级计分。

A级得5分,B级得4分,C级得3分,D级得2分。

根据江阴市税务机关提供的建筑业企业上两年度在江阴市缴纳税额(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绝对值(按资质序列)排序。

建筑工程

前10名得3分,11-30名得2分,31-60名得1分,其余不得分。未申报纳税额、纳税额为0的不得分。

市政公用工程

前6名得3分,7-20名得2分,21-40名得1分,其余不得分。未申报纳税额、纳税额为0的不得分。

装修装饰工程

前5名得3分,6-10名得2分,11-20名得1分,其余不得分。未申报纳税额、纳税额为0的不得分。

在江阴市注册企业跨区域涉税开票金额。(加分)

建筑工程

企业跨区域业务开票5000万(含)以上税收留澄得0.5分,1亿(含)以上税收留澄得1分,最高得1分。

市政公用工程

企业跨区域业务开票2500万(含)以上税收留澄得0.5分,5000万(含)以上税收留澄得1分,最高得1分。

装修装饰工程

企业跨区域业务开票1000万(含)以上税收留澄得0.5分,2000万(含)以上税收留澄得1分,最高得1分。

1.3

综合大检查

基本分

35

在考核时段内,企业参加综合大检查各项目的平均得分(百分制)乘以35%,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的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在考核时段内,若无法考核施工企业在某单个项目上的得分,则沿用施工企业该项目上次综合大检查得分;第一次列为综合大检查项目且无法综合考核的,取该施工企业本次其他能综合考核项目上的得分平均分;施工企业只有一个在建工程,且为第一次列入大检查无法综合考核的,其施工企业得分取本次检查中同序列、同类别、同资质等级施工企业考核之平均分;没有项目参加检查的企业,其综合考核得分以同资质序列企业本轮有效综合大检查得分的平均分乘以0.7计分。(以上沿用、取平均分最多不超过三次)

表2:业绩和奖励计分标准(最高30分)

2.1业绩计分(最高10分)

序号

名称

内容描述

有效期

2.1.1

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计分

每个项目得 0.5 分,最高得 5 分。

24个月

2.1.2

承建的工程项目规模计分

对建筑工程:

累计 2000 万元得 0.5 分(不足 2000 万按 2000 万元计算、 超过 2000 万元不足 4000 万元按4000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最高得 5 分。

24个月

对市政公用工程(含养护工程):

累计 500 万元得 0.5 分(不足 500 万按 500 万元计算、超过 500万元不足 1000 万元按 1000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 5 分。

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累计 200 万元得 0.5 分(不足 200 万按 200 万元计算、超过 200万元不足 400 万元按 400 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 5 分。

说明:

  1. 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其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
  2. 江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承接的工程项目纳入计分,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为准;

3、工程规模按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时间节点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计算;

4、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资质的企业,按企业参评的资质计算业绩分,不累加;

5、“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2.2奖励计分(最高20分)

一、企业获得奖项、表彰类(最高15分)

(1)企业获奖类

序号

奖项内容

得分

有效期

发文单位

需提供的证书(证明)

备注

2.2.1

获得无锡市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

3

24个月

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住建厅党组;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住建局党组

表彰文件

本项得分就高得分

2.2.2

获得江阴市级、开发区先进党组织称号

3

12个月

江阴市委组织部、江阴市开发区党组

表彰文件

2.2.3

获得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优秀党组织称号

2

12个月

江阴市住建局党委、镇、街道党委

表彰文件

2.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3

12个月

住建部、江苏省委、省政府

表彰文件

每次得3分

2.2.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锡市委、市政府表彰

2.5

12个月

江苏省住建厅、无锡市委、市政府

表彰文件

每次得2.5分

2.2.6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市委、市政府,开发区表彰

2

12个月

无锡市住建局、江阴市委、市政府、开发区

表彰文件

每次得2分

2.2.7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2

12个月

江阴市住建局及同级部门

表彰文件

每次得2分

2.2.8

江苏省建筑业“优秀企业”、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综合数据统计“百强企业”

2.5

12个月

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商务厅

表彰文件

每项得2.5分

2.2.9

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3.5

24个月

江苏省信用办

表彰文件、通知等

本项得分就高得分

2.2.10

无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2.5

12个月

无锡市信用办

2.2.11

江苏省信用管理贯标企业

3

24个月

江苏省信用办

表彰文件、通知等

本项得分就高得分

2.2.12

无锡市信用管理贯标企业

2

12个月

无锡市信用办

2.2.13

配合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国现场观摩会

4

12个月

住建部

观摩会议通知

每次得4分

2.2.14

配合江苏省、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省现场观摩会

3

12个月

江苏省住建厅、无锡市住建局

观摩会议通知

每次得3分

序号

奖项内容

得分

有效期

发文单位

需提供的证书(证明)

备注

2.2.15

配合无锡市、江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市现场观摩会

2

12个月

无锡市住建局、江阴市住建局

观摩会议通知

每次得2分

2.2.16

参与标准、定额编制且已发布的单位

2

12个月

住建部、省住建厅

已正式发布的标准、定额

每次得2分

2.2.17

本地企业新获得特级资质

6

24个月

住建部

住建部公布文件

每项得6分

2.2.18

本地企业资质升级

1

12个月

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

公布文件、证明资料

每项得1分

2.2.19

无锡市建筑业产值总承包前10名

3

12个月

无锡市建筑行业协会

协会表彰文件

每项得3分

2.2.20

江阴市建筑业产值总承包前10名

2

12个月

江阴市建筑行业协会

协会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2.2.21

无锡市建筑装修装饰业产值前10名

3

12个月

无锡市装饰行业协会

协会表彰文件

每项得3分

2.2.22

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业产值前10名

2

12个月

江阴市建筑行业协会

协会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2.2.23

无锡市建筑(装修装饰)业外出施工优秀企业表彰评价

2

12个月

无锡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协会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2.2.24

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业外出施工优秀企业表彰评价

1

12个月

江阴市建筑行业协会

协会表彰文件

每项得1分

2.2.25

江苏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优秀企业

2

12个月

江苏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协会表彰文件

企业同时具有多项资质在不同协会获得表彰的,仅限选择主项申报资质获得的表彰

2.2.26

无锡市建筑(装饰)、江阴市建筑行业协会优秀企业

1

12个月

无锡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江阴市建筑行业协会

协会表彰文件

2.2.27

列入守信激励名单

2

12个月

江阴市委、市政府、信用中国

表彰文件、证明资料

每项得2分

(2)项目获奖类

序号

奖项内容

得分

有效期

发文单位

需提供的证书(证明)

备注

2.2.28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6

36个月

住建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表彰文件

每项得6分,参建的得3分

2.2.29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5

36个月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协会表彰文件

每项得5分,参建的得2.5分

序号

奖项内容

得分

有效期

发文单位

需提供的证书(证明)

备注

2.2.30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4

24个月

江苏省住建厅

表彰文件

每项得4分,参建的得2分

2.2.31

无锡市优质工程奖“太湖杯”

3.5

12个月

无锡市住建局

表彰文件

每项得3.5分,参建的得2分

2.2.32

江阴市优质工程奖“暨阳杯”

3

12个月

江阴市住建局

表彰文件

每项得3分,参建的得1.5分

2.2.33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三星)

3

24个月

江苏省住建厅

表彰文件

每项得3分

2.2.34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二星)、无锡市标准化星级工地(三星)

2.5

24个月

江苏省住建厅、无锡市住建局

表彰文件

每项得2.5分

2.2.35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一星)、无锡市标准化星级工地(二星)

2

24个月

江苏省住建厅、无锡市住建局

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2.2.36

无锡市标准化星级工地(一星)、江阴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1

12个月

无锡市住建局、江阴市住建局

表彰文件

每项得1分

2.2.37

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3

12个月

江苏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表彰文件

每项得3分

2.2.38

无锡市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2

12个月

无锡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2.2.39

无锡市优质结构奖

2

12个月

无锡市住建局

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2.2.40

江阴市优质结构奖

1

12个月

江阴市住建局

表彰文件

每项得1分

2.2.4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优秀科技成果”奖

2

12个月

江苏省住建厅

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2.2.42

无锡市科技进步奖

2

12个月

无锡市科技局

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2.2.43

江阴市科技进步奖

1

12个月

江阴市科技局

表彰文件

每项得1分

2.2.44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3

36个月

江苏省政府

表彰文件

每项得3分

2.2.45

无锡市市长质量奖

2

24个月

无锡市政府

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2.2.46

江阴市市长质量奖

2

12个月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序号

奖项内容

得分

有效期

发文单位

需提供的证书(证明)

备注

2.2.47

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2

12个月

住建部

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

2.2.48

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1

12个月

江苏省住建厅

表彰文件

每项得1分

2.2.49

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成果

3

24个月

中国建筑行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江苏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无锡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协会表彰文件

每项得3分

2.2.50

江苏省省级工法、省级QC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2

12个月

每项得2分

2.2.51

无锡市市级QC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1

12个月

每项得1分

2.2.52

发明专利

2

12个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明专利证书

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

2.2.53

实用新型专利

1

12个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

实用新型证书

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

2.2.54

江苏省安康杯

3

24个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康杯竞赛领导小组

表彰文件

同一家企业同时获得企业和班组奖项的,得3分,不重复计分

(3)社会公益类

序号

奖项内容

得分

有效期

发文单位

需提供的证书(证明)

备注

2.2.55

抢险救灾或突发应急事件

2

12个月

江阴市人民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

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和事发地属地政府认可的证明材料,并同时附有证明本企业参加抢险救灾或突发应急事件现场、日期的照片,认可部门联系电话

每项得2分,最高得6分

2.2.56

抢险救灾或突发应急事件

1

12个月

街道、镇政府

街道、镇政府认可的证明材料,并同时附有证明本企业参加抢险救灾或突发应急事件现场、日期的照片,认可部门联系电话

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

2.2.57

表彰

2

12个月

江阴市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市级以上公益慈善组织

表彰文件

每项得2分,最高得6分

序号

奖项内容

得分

有效期

发文单位

需提供的证书(证明)

备注

2.2.58

公益事业(江阴市行政区域内)

 

12个月

 

受捐赠单位证明或收据

每捐赠满10万元得1分(不足10万得0.5分),最高得5分

二、缴纳社保(最高5分)

序号

奖项内容

得分

有效期

发文单位

需提供的证书(证明)

备注

2.2.59

在江阴市缴纳社保人数(建筑工程)

5

12个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地为江阴市)

在江阴市缴纳社保人数少于50人(不含)/年加2分,超过50人(含)/年加3分,超过80人(含)/年加4分,超过110人(含)/年加5分。

每年度由企业按照相应的社保缴纳凭证申报1次

2.2.60

在江阴市缴纳社保人数(市政公用工程)

5

12个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地为江阴市)

在江阴市缴纳社保人数少于40人(不含)/年加2分,超过40人(含)/年加3分,超过60人(含)/年加4分,超过80人(含)/年加5分。

每年度由企业按照相应的社保缴纳凭证申报1次

2.2.61

在江阴市缴纳社保人数(装修装饰工程)

5

12个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地为江阴市)

在江阴市缴纳社保人数少于30人(不含)/年加2分,超过30人(含)/年加3分,超过40人(含)/年加4分,超过50人(含)/年加5分。

每年度由企业按照相应的社保缴纳凭证申报1次

说明:1、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

2、江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本省、市同级别奖项计算奖励计分;

3、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修装饰类获奖按企业参评的资质计算奖励分,不累加;

4、获奖时间以表彰文件、通知、证书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表3:扣减计分标准(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3.1重大事项扣分

序号

扣分

代码

扣分

分值

行为描述

有效期

备注

3.1.1

ZD-01

2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6个月

每次扣2分,以处罚文件为依据

3.1.2

ZD-02

5

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

12个月

每一起扣5分,以司法部门判决文书为依据

3.1.3

ZD-03

10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赴京上访群体事件的。

12个月

每一起扣10分,以相关通报或信访记录为依据

3.1.4

ZD-04

5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赴无锡市、省上访群体事件的。

12个月

每一起扣5分,以相关通报或信访记录为依据

3.1.5

ZD-05

3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赴江阴市上访群体事件的。

12个月

每一起扣3分,以相关通报或信访记录为依据

3.1.6

ZD-06

10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12个月

每一起扣10 分

3.1.7

ZD-07

10

企业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评的。

12个月

每一起扣10分

3.1.8

ZD-08

5

企业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评的。

12个月

每一起扣5分

3.1.9

ZD-09

2

企业被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评的。

6个月

每一起扣2分

3.1.10

ZD-10

10

被社会信用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2个月

扣10分,以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为依据

3.1.11

ZD-11

2

企业被招标投标监管管理部门批评的。

6个月

每一起扣2分

3.1.12

ZD-12

5

未取得施工许可项目,施工企业施工的。

12个月

每一起扣5分

3.1.13

ZD-13

1

因发生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

6个月

每一起扣1分

3.1.14

ZD-14

1

无故缺席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业务培训或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

6个月

每一起扣1分

3.1.15

ZD-15

3

未按规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向农民工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

6个月

每一起扣3 分

3.1.16

ZD-16

3

不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或处置不力的。

6个月

每一起扣3分

3.1.17

ZD-17

6

因工地扬尘控制不力,被省级有关行政部门批评的。

12个月

每一起扣6分

3.1.18

ZD-18

4

因工地扬尘控制不力,被无锡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批评的。

6个月

每一起扣4 分

3.1.19

ZD-19

3

因工地扬尘控制不力,被江阴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评的。

6个月

每一起扣3 分

3.1.20

ZD-20

3

提供虚假信用考核材料的。

12个月

每一起扣3分

3.1.21

ZD-21

3

未按规定落实智慧工地建设的。

6个月

 

以上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项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时间以文件、通报等签发时间为准。

 

3.2一般事项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

序号

行为类别

扣分

代码

扣分

分值

行为描述

备注

3.2.1

企业管理

QY-01

0.6/

0.3

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或提供虚假业绩、授权证明材料的。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问题,扣0.3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该问题,扣0.6分,下同

3.2.2

企业管理

QY-02

0.6/

0.3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工程肢解后,全部或分别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同上

3.2.3

企业管理

QY-03

0.6/

0.3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施工以及分包企业或个人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同上

3.2.4

企业管理

QY-04

0.6/

0.3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但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同上

3.2.5

企业管理

QY-05

0.6/

0.3

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信息变更(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等)的。

同上

3.2.6

现场管理

XC-01

0.6/

0.3

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见证)手续的。

同上

3.2.7

现场管理

XC-02

0.6/

0.3

施工现场未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 号)文的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项目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人员未建立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同上

3.2.8

现场管理

XC-03

0.6/

0.3

项目部未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劳务企业(如使用)、劳务负责人(如使用)、工种负责人、班组长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或未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和相关投诉电话的。

同上

3.2.9

现场管理

XC-04

0.6/

0.3

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同上

3.2.10

现场管理

XC-05

0.6/

0.3

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同上

3.2.11

现场管理

XC-06

0.6/

0.3

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或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

同上

3.2.12

现场管理

XC-07

0.6/

0.3

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民工考勤、工资发放等相关用工制度不完善的。

同上

3.2.13

工程质量管理

ZL-01

0.6/

0.3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同上

3.2.14

工程质量管理

ZL-02

0.6/

0.3

未建立健全的质保体系,未能有效落实质量责任或对分包企业管理责任不到位的。

同上

3.2.15

工程质量管理

ZL-03

0.6/

0.3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备、工序检验或隐蔽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与实物不同步的。

同上

3.2.16

工程质量管理

ZL-04

0.6/

0.3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或材料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同上

3.2.17

工程质量管理

ZL-05

0.6/

0.3

未按施工图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同上

3.2.18

工程质量管理

ZL-06

0.6/

0.3

对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同上

3.2.19

工程质量管理

ZL-07

0.6/

0.3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未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

同上

3.2.20

工程质量管理

ZL-08

0.6/

0.3

项目经理未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验收的。

同上

3.2.21

工程质量管理

ZL-09

0.6/

0.3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同上

3.2.2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01

0.6/

0.3

未制订和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并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

同上

3.2.2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02

0.6/

0.3

项目部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未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的。

同上

3.2.2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03

0.6/

0.3

企业和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安全资料不齐全或未如实反映施工实际状态的。

同上

3.2.25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04

0.6/

0.3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方案并实施,或专项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的。

同上

3.2.26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05

0.6/

0.3

对安全监督机构、监理企业发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对发出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同上

3.2.27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06

0.6/

0.3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仍然使用的。

同上

3.2.28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07

0.6/

0.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相关标准,宿舍内用电线路乱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宿舍、办公用房等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同上

3.2.29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08

0.6/

0.3

施工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

同上

3.2.30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09

0.6/

0.3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同上

3.2.31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10

0.6/

0.3

施工现场不符合标准化、扬尘管控要求,围挡设置、道路硬化、裸土物料覆盖、车辆冲洗、晒水清扫保洁、密闭运输等措施不力,或场容场貌较差的。

同上

3.2.3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Q-11

0.6/

0.3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同上

 

 

附件3

表4:

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盖章)

 

注册地址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申领信用报告

££

信用报告分值

 

资质类型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专业承包

 

 

失信行为次数

 

尚在公示期公示的

失信行为简述

 

 

 

 

备注:     1.表中“信用报告”是指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2.表中“失信行为次数”和“尚在公示期公示的失信行为简述”以信用中国、信用无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尚在公示期的失信行为为准,同一失信行为不重复计算。

 

表5:

 

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承诺书(模板)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公司名称)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承诺自觉遵守各项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近两年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如有不实,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附表仅供参考,企业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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