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以下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3日以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货物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背景
(一)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新形势。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公路超限运输认定标准、大件运输许可、违法超限运输管理等规定有了较大变化。
(二)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新要求。
2017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173号),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标准,明确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以及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三)《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授权规定。
针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机制不健全、“百吨王”等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等问题,2021年修订的《江苏省公路条例》设立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专章,对完善公路治超工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为此,此次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对《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源头管理、通行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治超工作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由“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调整为“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同时将超限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等有关内容也纳入治理范围;并将《办法》的名称调整为《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
(二)强化政府组织领导
明确政府对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机构、人员保障,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形成政府主导的公路治超责任闭环。
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督察和考核机制,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约谈,统筹推进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公路治超工作格局。
(三)细化货物装载源头管理
一是进一步界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范围: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指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经营人、管理人。
其中,重型货物,包括煤炭、矿(砂)石、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重金属、商品混凝土等货物。
二是细化明确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界定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五类类型:
1.达到国家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标准的矿山开采、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
2.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3.重量超过80吨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
4.运输量较大的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物流园区,以及重型货物贸易市场;
5.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三是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义务:
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义务,如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证的出厂(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等;
细化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义务,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并根据相应记录采取监测分析等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明确统一的货运运单格式和内容。
四是细化装载环节监管要求,明确监管部门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相关行为纳入监管事项清单,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
2.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3.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运单;
4.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装称重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完善路面通行管理
一是细化落实道路运输的相关要求:
1.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依法不需要取得资质的除外);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落实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细化大件运输通行要求:
1.规定大件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主动配合查验相关证件;
2.开展道路勘察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
3.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三是细化大件运输护送要求。
1.选择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护送车辆;
2.配备具有大件运输护送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护送;
3.明确护送车辆的相关要求。
三、主要亮点
(一)构建齐抓共管治超新格局
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公路治超工作机制。在强化地方政府加强治超组织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加强宣传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教育培训等,同时明确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与奖励机制,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治超格局。
(二)构筑全链条治超工作体系
转变传统以路面治超为主的治理体系,着力构建以源头防控、入口拒超、路面检查、科技+信用监管等为一体的新型治理工作体系,力争实现公路治超全链条、全覆盖监管,努力推进超限超载治理体系现代化。
(三)强化全环节安全责任落实
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一方面强化车辆生产环节、货物装载源头环节、道路运输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另一方面细化明确车辆生产制造、货物装载源头、路面检查等监管部门责任,旨在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消除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安全隐患。
(四)优化源头生产企业选址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型装备等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选址时,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网的承载能力,优先在水路、铁路沿线选址。
同时鼓励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通过优化产品设计、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手段生产可拆解的替代产品,并优先选择水路、铁路等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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