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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公示栏(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2-12-14 15:59

公 示 栏

(办事指南)

 

婚姻登记机关的业务范围及职责

  • 本辖区办理

适用人员: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江阴市的内地居民。

业务范围: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出具涉外领域(9国)《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涉外婚姻办理

适用人员:

一方户籍在无锡市。

业务范围:

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及外国人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 跨区办理

适用人员:

双方户籍都不在江阴市,但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无锡市。

业务范围: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

  • 跨省、市办理

适用人员:双方均非无锡市户籍,一方持有有效的江阴签发的居住证。

业务范围: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3、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4、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5、宣传婚姻相关法律法规。

 

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1、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无锡市,或者双方户籍非无锡市但一方持有效的江阴签发的居住证;

1、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完全自愿;

6、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7、证件材料要求: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1)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双方均非无锡市户籍,一方需提供有效的江阴签发的居住证(3)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3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4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香港居民结婚登记:(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4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澳门居民结婚登记:(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4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台湾居民结婚登记:(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4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华侨结婚登记:(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外国人结婚登记:(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3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1、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无锡市;或者双方户籍非无锡市,但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江苏的内地居民,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江阴居住证;

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

7、证件材料要求:(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不同地区居民的证件参考结婚登记项);(2)结婚证;(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4)当事人各提交2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

 

程序: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3)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1)冷静期计算。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届满之日可受理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2)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3)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1)登记发证期计算。自冷静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2)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3)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4)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1、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无锡市,或者曾经在江阴市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当事人;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一直维持该状况;

3、因婚姻登记证损毁(但可辨认)、涂改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4、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5、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离婚证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6、证件材料要求:(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不同地区居民的证件参考结婚登记项);(2)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3)当事人提交相应的登记照片。

 

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服务电话:0510-8061298680612987

监督投诉电话:0510-80612980

江阴市政府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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