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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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3371 生成日期 2022-11-29 公开日期 2022-12-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经费,收费,资金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澄财规〔2016〕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9日

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等物业管理工作的长效运行,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激励物业管理单位更好地规范内部管理,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小区长治久安,设立了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江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22〕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承担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不含保障性租赁住房)、澄江街道范围内2013年以前改造的老小区及新纳入物业全覆盖小区的物业管理补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与调整、预算执行与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住建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根据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四)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局应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制定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并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和双随机考核,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

(四)负责审核物业管理补贴发放明细,汇总用款申请,会同所属街道及时拨付资金;

(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所属镇街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补贴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及考核检查、评分汇总;

(二)负责报送拆迁安置小区分房时间和分房面积,核实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已转让住宅面积,并对各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按规定向所属街道、市住建局提出付款申请,并对各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不含保障性租赁住房)、澄江街道范围内2013年以前改造的老小区及新纳入物业全覆盖小区。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对上述小区物业管理补贴时间和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标准的意见》(澄政规发〔2021〕10号)文件要求执行。若经市政府批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

专项资金预算由市住建局编制,财政部门汇总提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人大审查通过后批复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因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由市住建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市住建局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一)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提出付款申请;

(二)市住建局按核定的年度预算和考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审核资料;

(三)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

(四)市住建局按规定会同所属街道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市住建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市住建局应当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获得物业管理补贴资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并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绩效等实施监督。市住建局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市住建局应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整改,由市住建局负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澄财规〔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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