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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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3370 生成日期 2022-11-30 公开日期 2022-12-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经费,资金,基金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阴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江阴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关于印发《江阴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阴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30日

 

江阴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大支农投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设立江阴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江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2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政策导向,专项资金对应《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奖励政策意见》中相关专项及支持方向。专项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推进建立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中央、省、无锡下达的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完成上级文件规定的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后,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级资金统筹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政策目标明确、支出管理科学、绩效导向结果、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指标;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审核、验收等工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及时拨付资金;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三)镇街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初审和上报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考核验收、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每年三季度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预算绩效目标,按预算编制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农产品稳产保供。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水稻良种、支持蔬菜保供基地建设、保障生猪稳定供应、支持渔业生产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
促进镇村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建设、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特色镇村发展、绿色基地创建。
推动产业融合。主要用于支持园区化发展、支持家庭农场特色联合发展、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数字农业、农村电商、休闲农业。
优化质量品牌。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展销活动、农产品品鉴评比。
改善生态环境。支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绿化流转补偿、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畜禽生态养殖、支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秸秆综合利用。
强化科技推广。支持农业科技创新、职业农民培训、支持农技示范推广、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其他与乡村振兴直接相关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以项目法分配为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项目法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择优分配资金,根据不同扶持要求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具体支持对象、支持方式、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由相关实施细则确定。项目资金补助方式以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为主。

第八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向所在镇街园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镇街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负责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绩效完成情况;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加强项目比对,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重复申报,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核准制项目可“免申即享”或简化申报、评审环节流程。核准制项目主要指对通过无锡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考核、评选、评审后,获得相关资格、称号等荣誉类事项,按照奖励政策文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审的、经核准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不适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需重审并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重审确定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作出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协助执行。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在3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应对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和信用评价,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加快制定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关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实行资金预算总量控制。如果有新增政策和支出,由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论证评估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调整使用方案书面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在年度总量预算内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江阴市级公益性绿化流转用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澄财规〔201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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