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的要求,请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1、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如实填写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见附件)。
2、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个或多个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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