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130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第三人尹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东)行罚决字〔2022〕7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