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锡建消防〔2022〕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消防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内容除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消防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技术交底,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且影响建筑疏散、排烟等的重要指标,设计单位应出具大样图并在图中标明净宽尺寸等内容。
二、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内容的(附件1),应在重新实施消防技术审查后,再次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涉及重大变更所列内容以外的强制性条文的,应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三、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各消防设计单位应依法依规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对涉及消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及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四、依法申报设计审查。建设单位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结论明确的技术审查意见。
对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可不再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对未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按照规定提交《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附件2)及《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书》(附件3)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属于重大变更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以下内容均视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一、建筑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建筑工程设计规划总平面中包括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建筑总高度、层数和面积;改变建筑类别和使用性质;
(二)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厂房、仓库;
(三)改变安全出口及疏散形式;改变疏散楼梯的位置、形式及疏散宽度;改变消防电梯的位置;改变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的方式;
(四)改变室内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锅炉房、消防水池等重要附属用房的位置;
(五)降低围护结构保温系统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二、消防给水
(一)改变消防水源、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和水箱、主要消防设备(消防水泵、消防增压设备等)的容积、技术参数等;
(二)消防给水系统重大调整的:消防灭火系统形式调整,灭火方式改变,消防供水分区调整,消防供水主管网调整。
三、通风、防排烟
(一)改变防排烟系统设置方式、设计风量及主要设备参数的;
(二)改变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性能的。
四、电气
(一)消防供配电系统有重大改变,如改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改变消防干线;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重大改变,如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改变火灾报警控制器数量、增加或减少火灾报警系统子系统(包括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
附件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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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 □装饰装修 |
使用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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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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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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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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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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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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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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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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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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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查内容 |
技术审查人员意见 |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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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情况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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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防火间距、功能分区、消防车道、高层建筑登高车操作场地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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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和结构:建筑类别、建筑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建筑构件耐火极限、构造防火、防火分隔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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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电气: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防火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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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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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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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热能动力: 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热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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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情况(如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专家评审意见落实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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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人员 (签字)/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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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技术审查日期: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审查单位(盖章):
填 写 说 明
1.本文件是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结果汇总,由技术审查单位负责填写,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
2.本文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的重要依据,审查单位及其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并确保如实填写。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结论清晰明确。
3.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4.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5.审查单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表
联合审图号(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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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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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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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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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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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 |
建筑 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性质 |
耐火 等级 |
高度(㎡) |
层数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火灾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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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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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 装修工程所在建筑 |
所在建筑已取得的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查意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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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装修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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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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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装修后使用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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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后建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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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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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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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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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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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如申报工程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需填写改建/扩建/装修的部位,面积以及改建/扩建/装修后的使用功能。
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情况回复表
审查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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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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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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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查意见 (审查机构填写) |
回复意见 (设计单位填写) |
修改落实情况复核 (审查机构填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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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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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回复人: |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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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日期: |
日期: |
填表说明:此表由技术审查机构填写各专业审查意见并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成设计文件整改后,将整改情况填写在回复意见中连同整改后的设计文件一并反馈给技术审查机构;技术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表格中填写修改落实情况。
各专业审查人员信息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审查专业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专业注册证书编号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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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我司已核实上述人员身份信息及签名真实有效,相关法律责任由我司及法人代表承担。
单位盖章:xxxxxx 公司 法人代表签章: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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