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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线直播
睿智民商法海 秉法保障权益
已结束
时间: 2022年11月15日 上午9:30—10:30
嘉宾: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傅海涛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艳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 波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慧慧
概述:

11月15日9点30分,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嘉宾将做客“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室,以“睿智民商法海,秉法保障权益”为主题与广大市民进行热线交流,欢迎各位市民在线交流,热线号码:12345。

直播室地点在江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现场讨论交流将在网上进行直播,市民可以点击“中国江阴”(http://www.jiangyin.gov.cn)首页链接“民生热线直播室”实时观看视频直播并同步参与现场讨论。

文字实录

【主持人】亲爱的观众朋友您好,您正在收看的是12345民生网上直播第153期节目,我是主持人小燕。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的四位律师来到了我们的直播间,他们将以“睿智民商法海,秉法保障权益”为主题,通过网络向朋友们答疑解惑。您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网络直播间参与进来。首先来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他们分别是: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海涛、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艳、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波、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慧慧,欢迎大家的到来。首先请徐艳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徐  艳】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是无锡地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目前有高级律师、中级律师、初级律师、专职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辅助人员各类专职人才。律所团队执业人员有着共同的目标和理念,熟稔法律专业知识,具有长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团队精诚敬业,诚信团结,具有鲜明的专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信卓所律师获得过江苏省优秀律师、江苏省知名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行政法类)、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金融保险证券类)、全省律师辩论大赛优秀奖、无锡市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律师行业六优党员、江阴市十佳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在无锡律协名优律师人才第一梯队中有三位大状入举,专业人才显著。信卓所也多次获得过无锡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无锡市律师行业六好律师党组织、江阴市先进律师事务所、江阴市先进党支部、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等。

信卓所是江阴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现有客户服务单位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大型集团等,服务领域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信卓所坚持以微信公众号、网站等为发布平台,形成我所特有核心竞争力、特色化的法律服务产品。所内有良好的专业分工和专业特色,有行政法、公司法、房地产、商事、金融、婚姻家事中心、普通民事、知识产权、刑事等,能为各类不同客户提供各项服务、解决不同问题。

在诉讼方面,信卓所在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方面接受和处理了大量案件,特别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国有土地出让纠纷等各类疑难、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以诚信和高效率取得了及时和良好的效果,获得了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一致好评。在非诉讼方面,信卓所团队律师参与多项政府和企业重大项目的法律审查、法律服务工作。在为地方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如江阴市体育中心项目、水上中心项目、广电新大楼建设、天力燃气与靖江政府特许经营前期介入等提供多项非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在法律服务前沿尖端领域,如国有土地储备招拍挂全过程法律服务、证券金融业的企业短期融资法律服务、金融不良资产包处理法律服务等,赢得了较好的赞赏和业绩。

信卓所具有优秀的研发法律服务产品的律师团队,有自己的专业理论与研究,多次在《法制与社会》、《科学大众》、全国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论坛、无锡律师论坛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并被评选为优秀专业论文。信卓所成员有信卓所党支部、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的成员,在无锡市律师协会中担任副监事长,也是无锡律协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民事委员会以及法律顾问委员会等的委员,在社会中具有主人翁担当能力、在律师行业中有专业引领能力。

信卓所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如与江阴市消费者协会、江阴市妇联、司法援助中心等联建共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同时,信卓所分别与江阴市消委会、江阴市工商联成立了江阴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服务社和江阴市工商联法律服务站,为广大消费者和工商联企业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务。此外,信卓所律师积极参加江阴市普法公益律师团,为学校师生、社区居民开展法律讲堂等,具有相当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

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和积累,信卓所在江阴地区已经形成行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成为苏南地区综合实力名列前茅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

【主持人】非常感谢徐律师的介绍。接下来,我们来看网友的留言问题。有个网友问,我和我的朋友开了一家投资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停止经营了,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清算,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们股东还钱。我想问一下,我们股东要承担责任吗?这个我们请傅律师回答一下。

【傅海涛】投资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东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你们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就要看强制清算有没有终结,因为什么原因终结。如果清算程序终结的原因是无法查找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那么你们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要求承担清偿责任是合法的。

公司的退出机制长期以来未得到广大投资者的重视。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后,长期不进行清算、注销的情形,实践中大量存在,成为所谓的僵尸企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在于这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自己是公司清算义务人,负有清算义务并不知晓,亦未关注其中的重大隐患——如财务账册一旦灭失,造成无法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前述清算赔偿责任是清算义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与股东出资时的有限责任已完全不同,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责任范围有可能远远大于出资额。因此,公司一旦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情形,建议投资者立即启动公司退出机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避免因自己的“无心之过”而无限放大投资风险。

【主持人】好的,谢谢。再来看,这名网友说我在超市买到了过期的饼干,他想问可以要求超市几倍的赔偿?这个我们请徐律师回答一下。

【徐  艳】好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中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有人说是三倍赔偿,也有人说是十倍赔偿,到底是几倍?我国目前有两部法律与消费维权息息相关,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两者规定了不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对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就会有不同的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构成欺诈并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则应当遵守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惩罚性赔偿金额低于500元,按照500元赔偿。如果消费者主张他们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食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惩罚性赔偿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偿。

【主持人】好的,谢谢。我们再来看,有一位赵先生发现妻子隐瞒了婚前就患有食道癌的病情,赵先生想问他在这个时候能够提出离婚吗?这个我们请康律师回答一下。

【康  波】好的,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赵先生的妻子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坚持与赵先生登记结婚,虽然食道癌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事由,但妻子对赵先生负有告知的义务,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将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赵先生,并取得赵先生同意后,方可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需注意的是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赵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必须是在得知其妻子患有食道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主持人】好的,谢谢。再来看,2020年,王先生和妻子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民法典实施对协议有影响吗,需要重新签订吗?我们请康律师继续回答一下。

【康  波】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在此之前签订的协议依然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确立了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大原则,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前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民法典,不过也有例外情况。但是针对你提出的根据已失效的《婚姻法》制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不属于例外情形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与《婚姻法》所针对的婚内财产协议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但是关于内容的约定,应当注意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为主,只要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原则上是始终处于有效的状态。当然如果你们对婚内财产有了新的意见,可以重新再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

【主持人】好,谢谢。再来看,王先生他说走路时被空中掉落的瓶子砸中头部受伤,花费医疗费近50万元。事后,他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也进行了实地勘查及走访调查,但并未查明具体扔瓶子的人。王先生想问,他的损失由谁来赔偿?这个我们请韩律师回答一下。

【韩慧慧】高空抛物现象近年来时常引发风波。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进行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进行补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该事件发生外,也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守土有责”,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人之一。王先生这个案件在找不到肇事者情况下,可以要求全楼的业主和物业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对受害者救助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管理者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主持人】好,谢谢。再来看,这名网友说我本人是某实业公司的小股东,他想向公司查阅会计凭证,但是公司不允许,他想问一下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这个我们请傅律师回答一下。

【傅海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对于能否一并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未予明确。但从《公司法》关于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立法目的看,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与会计账簿对应的会计凭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的知悉,首要前提是通过查阅公司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会计账簿是否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依据的会计凭证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核且是否经审核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仅仅通过会计账簿是无法确定的,必须通过与会计账簿相应的会计凭证的查阅才能完成。如股东仅仅可以查询《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账簿,不允许其查阅会计凭证,则允许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立法目的显然无法实现。此外,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类案件中,往往还存在公司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不当方式来限制或排除股东知情权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基于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利。因此,股东知情权不能被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等约定予以不当限制或根本排除。公司以该不当限制或根本排除的约定抗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系无效约定。

【主持人】好的,谢谢。我们再来看,有一位李女士,她说在美容院办了一张会员卡,并且充值1000元,之后她因为工作调动一直未到店消费,过了一年多,她想与美容店协商退卡退款,但美容店以会员卡已经到期、以李女士放弃为由拒绝退款,请问美容店能否拒绝退款?我们请徐律师回答一下。

【徐  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以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限。” 也就是说,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属于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限。即使时间过去1年多,消费者事先预存的费用仍属于持卡人所有,商家没有权利将卡内余额据为己有。超过期限后“视作自动放弃”的约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取回钱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退款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该条款内容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退卡退款。

【主持人】好的,谢谢。我们再来看,王女士和丈夫裸婚,婚后老公买了车,还多出二十几万的贷款,现在她的丈夫提出离婚,并且要求王女士分担债务,她想问丈夫的行为属于婚姻诈骗吗?王女士是否需要分担债务?这个我们请康律师回答一下。

【康  波】根据你的描述,你老公的行为不构成婚姻诈骗,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划分你们共同的债务,婚姻内一方存在债务,在离婚时要求分担债务,属于个人合法诉求,并不属于婚姻诈骗,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如果二十几万的欠款是你老公个人名义所借,又没有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则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但如果该欠款用于买车,而车辆又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么买车部分所欠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好的,这名网友问,他说之前跟朋友一起聚餐喝酒,其中有一个朋友喝了酒之后骑电动车回家,车子不幸坠入水沟,该朋友溺水死亡了。之后他的家属将我们聚餐的所有朋友一起起诉了,他想问这个起诉有没有作用?我们请韩律师来回答一下。

【韩慧慧】日常生活中朋友聚会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虽然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饮酒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因为饮酒后的许多行为会对公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共同饮酒行为就开启了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共同饮酒行为并不是简单的情谊行为,其具备危害人身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可能会转变为具有责任义务的法律行为,这就要求同饮人必须在饮酒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注意、通知等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护送等义务,此护送义务还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如果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未起到相应的义务,当因为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饮酒者本身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您这个案件中,您的朋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电动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自身对自我的安全没有起到一个足够的注意义务,明知自己过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仍独自骑行电动车回家并且 在途中溺水身亡,其自身因素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主持人】好,谢谢。我们再来看,有网友问,他说商品房预约合同是否能够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我们请傅律师回答一下。

【傅海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该商品房预约合同是具备法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依约收受购房款的,该预约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的买卖本合同。

【主持人】好的,谢谢。我们来看,周先生说在某商城购买了一台智能冰箱,在使用中发现冰箱制冷失效。第一次维修时,冰箱仍然不能制冷,第二次维修时,售后通过剪除冰箱内两条管子短暂解决了制冷问题,周先生对该治标不治本的维修方式非常不认可,他想问能否提出换货?这个我们请徐律师回答一下。

【徐  艳】这是关于家用电器类产品“三包”问题的典型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因此,周先生购买的冰箱如果在“三包”期内,经售后两次维修仍然不能正常达到制冷效果的,在周先生提出更换冰箱后,商家应当为其更换冰箱,而不是逃避“三包”责任。

【主持人】好的,我们再来看,有一位孙女士,她发现丈夫出轨,为此孙女士想诉讼离婚,她想问在离婚中如何证明是因为丈夫出轨导致的?这个我们请康律师回答一下。

【康  波】离婚案件中,很多人因为找不到对方出轨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被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密的照片、证人证言或把人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为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采信的: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2、嫖娼事件被查处后,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5、捉奸在床,这类证据收集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主持人】好的,我们再来看,这位网友说在购物时不慎被店主饲养的一条未栓狗链的狗咬伤,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店主仅仅愿意赔偿3000元医药费,他想问该怎么办?这个我们请韩律师回答一下。

【韩慧慧】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也明确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是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是减轻承担责任,本案中店铺的经营者从一般情况而言,对进店人员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从特殊情况来说,其作为动物饲养者,负有防止动物致害的特别注意义务。因此,店主应当对您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您这边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帮助。

【主持人】好的,谢谢。有网友问,我与老公经营了一家公司,这几年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发不出员工的工资,所以我老公就将欠员工的工资作为借款,去年他突发疾病去世了,其中有员工就起诉了我和我女儿在对我老公的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他想问一下,我和我女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这个我们请傅律师回答一下。

【傅海涛】从问题的描述上看,首先我们要区分,这个借款是属于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从借款的形成原因上看,是公司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那么就要看当时这个老公将欠付员工的工资作为借款是公司借款还是其个人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回到这个问题中,如果员工主张自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那么就要符合出借款交付的情形,反之如果没有交付借款,且这个老板也没有做出个人承担还款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那么可能就很难主张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中能够体现借款是公司对于员工的应付款项,那么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借款。另外,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遗产继承的规定,员工要求这个配偶及女儿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也是必须是员工的借款债务是去世老公个人所欠,否则,应当是认定为公司对于这个员工的欠付款或者是欠付工资。员工只能向公司主张还款或支付。这个问题中其实还有另外一个法律知识点,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二人共同作为一个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那么该借款债务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该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主持人】好的。今天非常感谢四位律师来到了我们的直播间给大家进行了解读。我们今天的节目到这就结束了。感谢各位的收看,下期我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