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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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3-00095 生成日期 2023-01-09 公开日期 2023-01-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水利、水务 关键词 河流,湖泊,流域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河荡等)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等流域性河道、百丈白荡等省保护名录湖泊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明确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日常保洁、清淤疏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积极推进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管理的行业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河道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河道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用事业、农业农村、城市综合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游功能开发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长效管护、河湖问题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辖区内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落实河道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同时主动做好镇域交界河道管护的相关协调工作,积极推行河道、道路、绿化、垃圾、公共设施“五位一体”综合管护模式,努力实现辖区河道“五位一体”综合管护及社会化管护全覆盖。澄江街道辖区内河道保洁工作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等工作。

单位和封闭式管理小区内河道的保洁和维(养)护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六条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应当加强堤防及其护堤地绿化工作,防治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环境。

第七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市、镇(街道)、高新区管委会、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对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以及防汛抢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河道划分为县级(含县级以上)、镇级、村级河道,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的规定,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制定河道管理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健全河道水域、岸线监测体系,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健全水域岸线利用情况评价预警机制,开展河湖水生态监测,评估河湖健康状况。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划界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照划界的成果确定;

(二)未划界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具体范围如下:

1.县级河道管理范围以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线两侧10米为界(流经城区的河段管理范围以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线两侧5米为界)。

2.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以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线两侧10米为界(流经城区、镇区的河段管理范围以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线两侧5米为界)。

3.村级河道管理范围以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线两侧5米为界。

(三)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滩地环湖大堤及护堤地。有堤防但没有护堤地的,以背水坡堤脚外10米为界;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外河口线为界;无堤防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湖口线外10米为界。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后,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管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七)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填堵河道、覆盖河道。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先行兴建替代补偿工程或功能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公用事业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用于养殖、种植的区域,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应当符合河道规划,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港口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总量、方式和深度进行。

第十七条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未经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在审批或者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占用范围内的河道整治项目一并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审查、实施和验收。所需经费,占用岸段由本单位专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占用岸段非本单位专用的,由建设单位合理分担。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第二十一条所述活动提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工程设施经批准建设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占用合同,明确占用范围和时间,依法交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防汛责任,保证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满足调水要求,保护水质;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恢复河道原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免除其承担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江阴市水利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日。原《江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澄政规发〔2015〕4号)同时废止。

 

 

政策关联解读: 一图读懂《江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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