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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14:12

市各预算单位,各镇(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高新区财政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靖江园区财政局,各代理机构

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各单位作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高采购透明度和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现就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合同签订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职责。

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二)关于服务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关于补充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1.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苏采云”平台(http://jszfcg.jscz.gov.cn/jszc/login)采购合同公示栏目中填写合同相关信息及上传合同扫描件,同时平台将自动对接江苏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未能确定具体合同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公开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地点、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意见,以及其它补充事宜。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紧急采购和保密采购项目,以及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须进行合同公开和备案。

三、加强合同签订、公开工作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列入政府采购工作考核内容,对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

 

 

 

江阴市财政局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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