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阴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和净化行业风气,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我委制定了《江阴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江阴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监督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系统内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行风监督员”)管理,积极发挥行风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风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为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为行风监督员的聘任单位。
第四条 江阴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行风办”)负责行风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联络、安排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行风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行风监督员总人数为10人左右。其中,设监督员小组若干个,每组设小组长1人,具体负责本组的查访活动。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可采取全市联动的方式进行,或统一集中某区域或以所在地为主进行监督。
第六条 行风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较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组织领导;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热心于卫生健康事业,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民主监督,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群众的呼声,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
(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综合能力较高,工作经验较丰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和评议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行风监督员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普通市民、新闻媒体工作的同志中聘请,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行风监督员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推荐,报行风办同意后,由江阴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聘任证书》和《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监督员证》(以下简称“《监督员证》”)。
第九条 除到龄到届人员外,聘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风监督员,可提前予以解聘:
(一)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行风监督员,本人主动提出辞聘要求的;
(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不完成交办任务、不履行行风监督员义务,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行风监督员的。在正常的聘期内,如遇行风监督员因各种原因减员的,委行风办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员并履行报批等相关手续。换届或离开行风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监督员证》交回行风办。
第十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自觉接受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对行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及时研究处理,并向行风监督员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行风监督员持证开展行风监督工作,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其进入公共区域,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和不接受监督。
第三章 行风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行风监督员的职责包括:
(一)实事求是地对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了解、掌握医疗卫生单位行风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及卫生健康行业的相关政策。关心、支持卫生健康工作,积极宣传卫生健康有关政策,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深入一线,了解医疗卫生单位服务环境、服务流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院务公开、医德医风、廉洁行医、办事效率等方面情况。
(四)帮助医疗卫生单位发现行风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收集群众意见,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向行风办反馈。
(五)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对行风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根据安排,参加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有关工作,积极为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建言献策。
(七)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行风监督员的权利包括:
(一)享有监督查访权。按照市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工作要求,对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查访。
(二)享有批评建议权。持《监督员证》可进入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涉及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方面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在监督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有权向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可随时通过电话、信函、邮件或上门的方式向相关单位行风部门反映。
(三)享有信息知情权。有权了解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开展行风建设工作情况,对所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有权听取查访反映问题单位的核查整改情况。
(四)享有活动参与权。行风办每年组织召开1—2次行风监督员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有关行风建设方面的会议、调研及检查活动,可邀请行风监督员参加。
第十四条 行风监督员的义务包括:
(一)加强学习,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关心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工作的开展情况,熟悉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增强社会监督能力。
(二)遵守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行风办工作管理,积极参加卫生健康行风明察暗访、督查评议,参加行风监督员会议和活动,及时汇总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的原则,客观准确反映情况,自觉维护行风监督员队伍形象。
(四)在实施监督查访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被查访单位的管理规定,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未经行风办同意,不向社会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明察暗访中获取的有关资料(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行风监督查访活动
第十五条 行风监督员查访活动原则上分组或分片进行,每半年查访活动不少于一次。如有专项检查活动,服从行风办的统一安排。行风监督员也可进行个人查访。
第十六条 行风监督员小组或者个人应于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及时将查访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行风办。
第十七条 行风监督员查访活动对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可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采取以暗访为主的方式。查访应注意社会舆论动态,对被披露问题的单位可进行重点查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行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