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2〕澄行复第126号
申请人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健,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罚决〔202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