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
/zjj/index.shtml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首页 > 市住建局 > 最新文件
澄住建〔2022〕112号(关于印发《江阴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08 17:00
 

 

 

 

 

关于印发《江阴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阴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请各房产经纪机构严格执行。

 

 

 

(此页无正文)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8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房地产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江阴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规范服务、合法经营,遵守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四) 2名以上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取得江阴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上岗证的专技人员。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至市场监管平台,监管部门自主进行信息查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经市住建局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备案: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全国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江阴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上岗证、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市住建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备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持本市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向市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聘用具有全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或江阴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上岗证的人员,未持有上述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江阴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颁证、年审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员通过考试后,由房地产中介协会统一颁发江阴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上岗证。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租借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备

案证明。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会同江阴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会同江阴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执业人员数量、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划分不同的企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接受职业继续教育,提升执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经其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示范文本。合同应当由执行该项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应积极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将房地产经纪业务转委托给已备案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服务收费。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查阅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和身份证明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息等,并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投诉方式等,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必须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代理销售委托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地填报相关报表。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8828日施行的《江阴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 8日联合印发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电子邮箱:mayor@email.wuxi.gov.cn

苏ICP备05002806号  苏公网安备 32028102000565号 网站标识码:32028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