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所交的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实际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申报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初次补贴人员),至所属镇(街道)人社科申领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