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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1712 生成日期 2022-07-14 公开日期 2022-07-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管理,机关,行政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解读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解读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加快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让群众少跑腿”。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在“不见面审批(服务)”、“互联网+政务服务”、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区域评估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立法把我省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制度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放大“放管服”改革成效,解决我省“放管服”改革问题的现实需要,优化提升政府政务服务质量,进一步凸显了我省持续深化改革的勇气和决心,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让更多的企业和群众能够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十分必要,意义重大。《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制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也是目前出台的全国第一部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务服务便利化全过程,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理好,让群众成为改革的监督者、推动者、受益者。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聚焦“快”,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条例着重在减少办事环节、整合材料上下功夫,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使“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则。积极推行“网上办”。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不见面服务,同时兼顾群众“线下办”的需要,明确申请人选择线下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限定提出办理申请的方式(第十二条)。实行马上办。要求合法合规的事项“马上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一次办”,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九条);需要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及时安排,限时办结(第二十条),减少企业和群众等候时间;面向个人的事项“就近办”,完善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将办理社会救助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第三十四条)。

  二是聚焦“简”,深入推进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模式。

  条例坚持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服务需求出发,打造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模式,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简标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以清单形式列示政务服务事项,并及时动态调整(第九条)。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第十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统一收件、集中受理服务(第十五条),构建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批、限时办结出件的闭环运行机制。简环节。结合目前我省正在推进“一件事”改革,对于企业和群众需到多个部门办理的相关事项,经过梳理整合变成一个窗口统一办理的“一件事”,条例从商事主体设立、新生儿出生户口申报、婚姻生育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方面,要求对各自相关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事项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过户等公用事业关联业务(第三十九条)。简流程。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和手续,建设各阶段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申请人只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建设用地、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开展区域评估(第四十四条)。

  三是聚焦“少”,大力推行便捷快速的政务服务模式。

  条例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注重打通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持续优化便民利企政务服务方式。少材料。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少时间。行政机关承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在五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应当在一百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十一条)。少许可。明确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依法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第二十二条)。

  四是聚焦“通”,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网上服务能力。

  条例以数据开放共享使用为着眼点,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好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打破信息孤岛。数据共享是政务服务便利化的重要支撑。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政府建设的统筹协调,实现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开放、共享数据,并确保及时、准确。对于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共享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让数据多跑路。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第十六条),打通证照数据共享通道。提供统一的身份认证服务,对通过身份认证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服务(第十四条)。加大政务热线整合力度,建立健全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接受政务服务咨询、建议和投诉、举报(第五十二条)。加强数据共享安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确保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安全,不得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障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安全(第五十条)。

  五是聚焦“管”,切实加强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条例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进行定期评估。要求行政机关对已经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权限事项,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区域评估等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制定对应每个事项的监管措施,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便利化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第五十一条)。实施信用监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对守信申请人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申请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如针对告知承诺制,条例明确规定对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因承诺不实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第二十二条),确保放开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领域监管事项目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抽查事项、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尽可能合并、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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