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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2022—2024年) (送审稿)
发布时间:2022-07-11 10:31

  为进一步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加快绿色港口创建,做大集装箱业务,努力把无锡(江阴)港建设成为产业质态优、枢纽功能强、绿色生态好、港城融合美的现代化港口,现制定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如下:

  一、新开集装箱航线培育扶持

  (一)外贸集装箱航线

  1、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韩国、日本、台湾等近洋直航航线的船公司,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班达到36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支持300万元。

  2、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欧洲、美洲、地中海、大洋洲等地区港口的外贸件杂集一体和包船集装箱远洋航线的经营主体,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班达到10至20个航次的,给予100万奖励;对年航班达到20个及以上航次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江阴—洋山港”“江阴—外高桥”“江阴—宁波港”等外贸定班直航精品航线的船公司,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班达到52个航次的,给予6000元/航次的支持。

  4、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外贸支线的船公司,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班达到40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支持20万元;年航班达到52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支持30万元。

  (二)内贸集装箱航线

  5、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国内沿海直达干线(与现有航线不重复)的船公司,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班达到36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支持160万元。

  6、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内河支线的船公司,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班达到80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支持30万元;年航班达到104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支持40万元。

  二、现有集装箱航线巩固扶持

  (一)外贸集装箱航线

  7、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韩国、日本、台湾等近洋直航航线的船公司,年航班达到36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每年支持200万元。

  8、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江阴—洋山港”五定班轮、“江阴—外高桥”快航,“江阴—宁波港”等外贸直航精品航线的船公司,年航班达到52个航次,年箱量完成2,000TEU以上的,给予支持3000元/航次;年箱量完成5,000TEU以上的,给予支持5000元/航次。

  9、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外贸支线业务的船公司,年箱量完成2,000TEU以上的,给予航线每年支持10万元;年箱量完成3,000TEU以上的,给予航线每年支持20万元;年箱量完成4,000TEU以上的,给予航线每年支持30万元。

  (二)内贸集装箱航线

  10、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国内沿海直达干线的船公司,年箱量完成20,000TEU以上,年航班达到36个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每年支持50万元;年箱量完成30,000TEU以上,年航班达到52个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每年支持80万元。

  11、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内河支线的船公司,年航班达到80个航次的,给予每条航线每年支持30万元。

  (三)集装箱增量

  12、对已在无锡(江阴)港运营的外贸支线船公司,年箱量达到1,000TEU以上的,给予超出上年度部分支持50元/TEU。

  13、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国内沿海直达航线的干线船公司,给予年箱量超出上年度部分支持40元/TEU。

  14、对在无锡(江阴)港设立办事处、运营内贸支线业务且年箱量完成5,000TEU以上的支线船公司,给予年箱量超出上年度部分支持10元/TEU。

  三、重点项目业务扶持

  15、支持货主企业转变运输方式。对在无锡(江阴)港开展散改集、集改散业务且年箱量完成2,000TEU以上的实际控货人,给予50元/TEU奖励。

  16、支持江阴港开展外贸出口业务。对从无锡(江阴)港出口的外贸集装箱重大项目,年出口重箱完成300TEU以上的,给予外贸代理公司80元/TEU的支持。因从江阴港出口外贸重箱,确需从周边港口用汽车调运空箱,给予货代公司100元/TEU的支持。

  17、支持外贸空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营上海、宁波至江阴驳船业务的支线承运人开展空箱调运业务,达到2000TEU的,给予15元/TEU奖励;对2000—5000TEU部分,给予20元/TEU奖励;对5000—10000TEU部分,给予30元/TEU奖励;对超过10000TEU部分,给予50元/TEU扶持奖励。

  18、鼓励江阴港开展外贸进口项目。对在无锡(江阴)港年进口重箱完成300TEU以上的,给予外贸代理公司200元/TEU的支持。

  19、支持口岸冷链、药品项目。对从无锡(江阴)港进出口的外贸集装箱冷链、药品项目,给予外贸代理公司500元/TEU的支持;对通过江阴综保区开展进出口的冷链、药品项目,给予外贸代理公司600元/TEU的支持。

  20、支持进出口集拼业务。对在江阴注册并通过江阴港集装箱码头开展进出口集拼集货业务的企业,给予400元/TEU奖励;通过江阴综保区开展进出口集拼集货业务的企业,给予500元/TEU奖励。

  21、鼓励江阴港集装箱码头公司做大做强,设立目标考核奖。2022年完成集装箱量达到70万TEU,奖励200万元。2023年完成集装箱量达到85万TEU,奖励300万元。2024年完成集装箱量达到100万TEU,奖励500万元。

  四、绿色港口创建扶持

  22、支持港口企业由传统码头向绿色、智慧码头转型。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首次获评“亚太绿色港口”称号给予6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以上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绿色港口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绿色港口”星级提升的,则按照相应星级的奖励额度补足。单个企业不享受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60万元扶持。

  23、支持港口企业由通用码头向专业码头转型。对由“抓斗”作业改为“装卸船机”作业、由“内场短驳车运输”改为“全封闭传输”、节能改造、智慧信息化等技改项目的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当年完成备案并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当年完成备案并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4、支持散货码头加强环保投入。对采用气膜仓库等本质长效抑尘技术,对港区环境有明显改善的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当年完成备案并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当年完成备案并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5、支持港口企业应用新能源技术。对以电动、LNG等清洁能源代替传统燃油机械(车辆)的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当年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企业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使用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光互补供电系统、水资源再生利用和氢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当年实际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企业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港口功能优化专项扶持

  26、支持江阴港开展洗舱业务。推进江阴港洗舱站对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洗舱效能,按照2022年至2024年洗舱船舶数量完成量分别达到80艘、90艘、100艘的目标,对江阴港洗舱站给予100万元/年的运营政策补贴。

  27、鼓励港口数字化平台建设。支持承接港航大数据平台,实时反映港口运营情况,提升港口污染物治理能力和港航一体化数据服务能力,打通船港货江海联运数字通道,赋能绿色港口升级转型职能的平台企业。2022年实现国际航行船舶2500艘次全申报;2023年实现国际航行船舶及内贸船舶2万艘次全申报;2024年实现国际航行船舶及内贸船舶3万艘次全申报。每年给予80万运维补贴。

  28、鼓励港口口岸功能完善。支持港口进境肉类口岸建设、运营、招商、管理,每年给予承办单位200万元补贴;支持口岸国门检疫消杀功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22-2024年分别完成入境船舶动植物性废弃物消毒及新冠预防性消毒超过500艘次、600艘次、700艘次的,每年给予口岸检疫消杀承办单位30万元补贴。

  六、港口产业链拓展扶持

  29、鼓励“港口+”经济。支持国内外船货代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江阴港口区域设立综合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总部;支持注册在江阴港口区域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设大宗商品交易服务、物流公共服务、外贸综合服务等功能性服务平台;支持注册在江阴综保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经济类企业,在江阴港开展各类进出口业务;支持船货代公司及企业发挥揽货功能,在江阴港集聚箱源。按实际贡献情况,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及临港开发区专题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按“一企一策”给予支持。

  七、附则

  (一)奖补资金预算总额为每年3000万元,由无锡市、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无锡市财政每年给予奖补资金1000万元,根据无锡市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支付。江阴市负责制定奖补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兑付至申报单位。如企业已申报无锡、江阴市同类政策的,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取消涉事企业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依法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本办法所列集装箱方面支持对象为码头直接业务往来的船公司、代理企业。本办法中所指箱量除空箱调运箱量、集装箱增量外均为本港重箱。每年初由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临港开发区负责审核。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以2021年为基准年。为适应港口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可以根据发展实际需要,出台新的补充规定。如遇国家、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有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四)本办法由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临港开发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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