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2-02235 | 生成日期 | 2022-06-15 | 公开日期 | 2022-06-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关键词 | 农村,农民,农场,机关,文件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通告 |
各镇(街道)农村工作科、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凡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必须持有产地检测(产地检疫)合格报告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自主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依托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出具电子版合格证;开具纸质版的,要真实规范填写备查,做到“应出尽出、带证上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做到“无证不入市”;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入市销售。商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便利店、餐饮企业及各类食堂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溯源性。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出证、查证检查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生产者及时准确录入主体、产品及有关生产信息,真实、规范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追溯平台线上监控和检查抽检等线下监管的重点内容,督促生产者规范信息录入和出证行为;发现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依照《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拒不执行进货查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