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nyncj/index.shtml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农业农村局 > 通知公告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反有组织犯罪法》已施行!
发布时间:2022-05-09 1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高压严打政策,彻底清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黑恶势力。改革开放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黑恶势力在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

  从总体上看,我国原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二、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三、主要亮点

  (一)从严打击黑恶犯罪

  第一,针对案件办理:从宽的条件将会更加严格——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异地执行、慎重减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第二,针对涉案财产的处理:在线索核查阶段,公安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为预防再犯罪,该法也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如有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或者有提供帮助、包庇、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的、有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干扰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等行为的,将被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禁止性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该条的规定是为了堵塞黑恶势力通过换届选举影响基层组织运行的入口,有助于防止有组织犯罪人员干扰、破坏选举。

  (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六十九条也明确了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利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电子邮箱:mayor@email.wuxi.gov.cn

苏ICP备05002806号  苏公网安备 32028102000565号 网站标识码:32028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