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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一案〔2022〕澄行复第16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24 10:38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16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周)不罚决字字〔20222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2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澄公(周)不罚决字字〔20222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11129日凌晨6时许,申请人在江阴周庄车间上班,比常某提前到,常某到时,申请人拿起手机拍了常某一张片,常某气势汹汹冲到车位打申请人并把申请人推倒在地,使劲用屁股坐上申请人的前胸上,然后骑在申请人身上殴打,是厂里一个工人把常某拉起来的,造成右前胸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在20211129日之前常某多次口头侮辱申请人及女儿,还时常替别人监视申请人,加上常某的行为可疑,申请人怀疑常某用假名上班,所以拍了常某一张照片,常某在厂上班的名字叫常XX,申请人对常某的动机充满怀疑才拿起手机拍常某的照,所以请求对该案进行重新审判。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查明:20211129日早上6时许,申请人在江阴市周庄镇车间内,因琐事和工友常某发生争执,申请人指认常某将其推倒在地,并用屁股坐在其右肋部致其受伤。经调查认定证据不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常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常某对其实施了殴打,致其多处肋部骨折,要求撤销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周)不罚决字字〔20222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对常某作出处罚。在案证据材料证明:20211129日早上六时许,申请人在江阴市周庄镇车间内,用手机拍摄常某的照片两人为此发生争执。申请人指认常某将其推倒在地,并用屁股坐在其身上致其右部多处肋骨骨折。常某则陈述申请人先对其殴打,并拽住其后两人一起倒地。现场目击证人陈翠英等也印证常某的陈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琐事和他人发生争执并跌地,后经医院诊断右侧多处肋骨骨折,经被申请人通多次知,申请人均不配合验伤,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对其伤势作出鉴定。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伤势的成因不明,被申请人依法对常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为此,被申请人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1129日早上6时许,申请人在江阴市周庄镇纺纱厂内,因申请人用手机拍摄常某的照片,遂与常某发生争执,申请人打了常某一巴掌,此后双方发生拉扯并倒地。接到报案后,被申请人指派执法民警赴现场处置,经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与常某于当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后申请人再次因此事报案,被申请人于126日立案调查。122日至1216日,申请人在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入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常某、陈某、夏某等人进行询问。1230日、2022126日,被申请人分别通知其到江阴验伤及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未赴江阴验伤及提供相关资料。15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该案作出延期30日作出。经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因在外地不配合前往江阴验伤,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对其伤势作出鉴定。126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周)不罚决字字〔20222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常某的行为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江阴市公安局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传唤证、伤势照片、询问笔录、病历资料、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电话记录、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20211129日早上6时许,申请人在江阴市周庄镇纺纱厂内,未经常某允许用手机拍摄其照片,常某与申请人发生争执,申请人打了常某一巴掌,此后双方发生拉扯并倒地。根据证人证言,未发现常某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122日,申请人经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1230日,2022126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来江阴验伤及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未按要求验伤及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法医无法出具伤势鉴定意见。综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常某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被申请人对常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从程序上而言,被申请人于2021126日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15日办理了延期手续,126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周)不罚决字字〔20222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办理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周)不罚决字字〔20222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四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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