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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不服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一案〔2022〕澄行复第11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20 10:31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2〕澄行复第11

 

申请人某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屠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利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锋,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锡澄利)应急罚〔202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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