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2〕澄行复第11号
申请人某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屠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利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锋,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锡澄利)应急罚〔202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