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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2〕澄行复第22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05 10:45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22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2228388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3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2228388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退还罚款人民币50元整。

申请人称,20211025日上午814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苏DBXXXX的车辆由南向北走在第二车道,当行驶至江阴市澄江街道朝阳路与益健路路口时,申请人在被第一车道白车阻挡部分视线的情形下,观察到右侧非机动车道上出现两位行人,申请人立即进行减速,后观察到其中位于第一车道的一位行人跨出一只脚后又迅速撤回后,申请人遂缓慢通过斑马线后继续向前行驶。20211028日,申请人收到短信被告知:“因人行道不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记三分)”。20223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罚款50元,扣三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此表示不解,先后到江阴市交警大队澄江中队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申诉,但均被告知申请人在该“礼让行人”路口看到行人站在路边时必须停车等待,否则就会被判定为违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2283882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认定违法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未能全面看待事实和证据,便武断下结论等严重问题,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1、江阴交警部门对“停”与“让”的概念认识不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设置“礼让行人”的初衷是为了提请机动车司机在通过路口时引起警惕,保证在有行人过街时给予安全的通行环境。本案中,申请人的车辆已经位于第二车道中,且看到非机动车道上有行人时,立刻放缓了速度进行减速让行,在确定行人未再继续通过第二车道占用的人行横道后,遂缓慢通过该路口,整个过程留给驾驶员仅有数秒的判断时间。另据地面“车让人”的醒目字体,意在提醒司机确保行人安全的前提下,缓慢通过该路口,“让行”并不等同于必须“停车”,因此没有所谓的“车停人”说法,只有路口遇有红底白字的“停”字标志时,才需要停车。立法者原意中的“让行”既保证了机动车道的通行效率,同时也确保了行人的过街安全。江阴交警大队法制科的业余回复与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交警的不专业表现,表明了在全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后,这样的处罚决定是不妥当的。因此,该处罚决定书存在未能全面看待案件事实和证据,便武断下结论等严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2、江阴交警所作行政罚未能依法作出。如上图所示,本案中过街的路口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分行,汽车和行人在同一侧,行人虽然已经在斑马线上,但是行人还没到达机动车道内,根据法律规定汽车可以直行通过该路口。本案中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情形类似。只有当行人越过第一车道与第二车道的分割线时,作为第二车道的申请人若不进行停车礼让被判定为违法行为,才是正确的,而本案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因此,江阴交警的判断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从江阴交警提供的照片,我们看到该路口为双向六车道,非机动车道上一共有两位行人在等待,第一位行人尚在非机动车道上无需礼让,第二位行人走到第一车道后被白车逼停立刻缩回脚退回。本案中,理应由第一车道内的白车停车礼让,第二车道和第三车道内的车辆在行人回到非机动车道并无过街的意思时可以减速缓慢通过。本案中的所谓行人在当时采取的是静止的“站姿”,而非行走的姿势。江阴交警判断“不礼让行人”的标准主观随意性强,未能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江阴交警未能透彻理解交通法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显示,机动车礼让标准如下:1、机动车经过人行道时,应该减速行驶;2、如果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应该停车礼让。从示意图我们可以看出,当行人在右侧机动车道线外侧等待时,此时右侧二、三车道的汽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缓慢驶过人行道横道线。江阴交警在判断“礼让行人”方面,未能全面、透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严重地误判。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提升执法水平,给广大驾驶员一个安全放心的行车环境。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2110250814分许,申请人驾驶苏DB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朝阳路益健路口,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以上事实由路面监控拍摄视频等证据证明。202237日,申请人来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因申请人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避让”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2028112228388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在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2、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提出行人还未走到道路中侧本人确认可以保证行人安全。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行经至人行横道时都必须停车让行,而不能以驾驶人主观判断是否安全来自行决定需要不需要停车,因此对申请人的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32028112228388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适当。故恳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10250814分许,申请人驾驶苏DB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江阴市朝阳路益健路口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202237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编号为32028112228388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5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案中,202110250814分许,申请人驾驶苏DB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江阴市朝阳路益健路口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228388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228388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四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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