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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委发〔2022〕19号(关于深入推进现代“美丽农居”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02 18:36

《关于深入推进现代“美丽农居”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和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要求,提升“美丽江阴”建设水平,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现代“美丽农居”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把加快现代“美丽农居”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紧密结合“美丽江阴”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城乡融合、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和社会治理,为江阴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规划发展村庄60%左右基本完成农居建设;在此基础上,再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所有规划发展村庄的农居建设任务,基本形成白墙黑瓦、清清爽爽的“新江南人家”村落,城乡空间布局全面优化,农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

五项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规划先行,分类实施;政府引导,农民主体;传承文化,塑造特色;坚守底线,规范操作。

九项重点工作

1、强化空间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引领、高标定位,加快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精心设计更加符合农村居民需求的农房户型及配套环境。

2、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全市现代“美丽农居”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探索以镇(街道)为单位开展全镇域规划发展村庄农居整体建设工作。优先将现状规模大于50户的规划发展村庄作为现代“美丽农居”建设对象。优先在“两园一区两带”规划范围内的规划发展村庄开展农居建设。优先对因生态保护需要或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实施搬迁改善。

3、坚持建设管理并重。按照城乡融合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规划发展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延伸覆盖,提供标准化的物业服务。

4、加强产业发展支撑。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大力发展城镇二三产业,实施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集聚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5、注重特色风貌塑造。以“新江南人家”为导向,体现地域文化特色,防止“千村一面”和乡村景观城市化。落实农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组织专业力量深入农村巡回指导,全面提供技术支持。继续实施“美丽乡村设计师”行动,全面推行驻村设计师制度。

6、深化土地综合整治。深入贯彻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集中连片整治、耕地质量提升、宜耕后备资源复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优化耕地布局。

7、深入组织发动群众。深入细致做好农民群众工作,充分尊重和听取群众意见,激发农民积极参与村庄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大对镇、村干部的农居建设专项培训,加大对低收入农户建房的支持力度。

8、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大市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支持现代“美丽农居”建设所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依托国资平台成立乡村振兴公司,作为现代“美丽农居”建设操作平台,采用市场化手段筹集资金。

9、优化用地结构调整。坚持“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原则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实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程序开展用地报批手续。农居建设节约的土地由市级统筹,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妥善解决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项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现代美丽农居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市级统筹、部门负责、镇村实施”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现代“美丽农居”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做好规划落实、土地指标保障、资金投入和村民建房管理等工作。

2、健全管理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和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范围,制定相关工作审批流程和实施办法。制定完善农房建设相关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管理流程。建立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制度,全面开展驻镇(村)设计师服务。不得违法用地、违规建设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资本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镇村和传统村落。

3、注重监督检查。将现代美丽农居建设工作纳入各镇(涉农街道)和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管理考核目标,进一步健全现代“美丽农居”建设工作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坚决制止各类违法用地和房屋违法建设行为。

4、强化平台运作。探索研究国资企业参与现代“美丽农居”建设的运作模式,支持市城发集团积极参与农居建设工作。健全镇(街道)专办运行机制。

 

原文链接: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22/03/30/1034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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