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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2〕澄行复第20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25 10:41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2〕澄行复第20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70676610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23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2〕澄行复第20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70676610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23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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