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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予告知行为一案〔2022〕澄行复第15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25 10:34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2〕澄行复第15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终止调解违法(有机花菜),于202202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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