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2〕澄行复第14号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终止调解违法(无比滴舒缓液),于2022年0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