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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2〕澄行复第09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25 10:2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09

 

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320281184204693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1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请求:撤销320281184204693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119935分左右,申请人驾车行驶至山观南街和龙定路的环岛,申请人由东向西行驶,应靠右绕环岛从第三个出口驶出环岛,但因为靠右转的车道临时施工,占用了大半幅路面,并用栏杆拦了起来,申请人不是山观本地人,对路况不熟悉,加上前面没有车辆,看不到别的车辆的行驶路径,当时也放慢车速观察路况,但没有看到如果车辆开到施工栏杆的地方急转弯的话还是留有一个通道可以绕环岛行驶,以为路面全都拦住了,就直接准备左转驶出环岛,刚打完左转方向盘开出1-2米,就被交警拦了下来,当场以逆行违规开具罚单,罚款200并扣3分。申请人是第一辆被拦下的车辆,后面在处理罚单的半个小时内陆陆续续有十几辆车也因逆行被拦下。对于这个处罚结果,申请人申请复议:1、道路临时施工,应该在醒目的地方放置指示牌,让驾驶员在行使过程中不被误导,或让驾驶员可以根据指示牌做出正确的判断;2、当时现场有8名左右交警在环岛执勤拦截停车的交警就站在施工路口3米远的地方,为何不能给驾驶员一个正确的指引,而以一个旁观者的姿态看着驾驶员违规,不由分说就开罚单,应该没有驾驶员会在有交警在场的情况下故意去违反交通法规。申请人确实违规了,但是有确定性因素导致的,所以申请人可以接受批评教育,但交警同志开的处罚书不能接受,故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119935分,申请人驾驶苏BEXXXX小型轿车在龙定路水南路环岛路口,实施了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由执法记录仪拍摄视听资料的证据证明。因申请人实施的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二百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20281184204693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二、对复议申请人在复议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当时环岛路口正在施工,无醒目的指示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在路口已设置了相应的交通标志。申请人还提出当时有民警正在路口执勤,没有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确有民警在路口执勤但执勤民警并不能提前发现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在行为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之前予以制止,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4204693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明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合理适当,故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42046931号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119935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苏BEXXXX小型轿车行驶在江阴市龙定路水南路环岛路口实施了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民警当场查获。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20281194204693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于1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由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案中,2022119935分许,申请人驾驶BEXXXX小型轿车,在江阴市水南路逆向行驶,没有按规定环岛绕行而直接拐入龙定路,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202811842046931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称当时环岛路口正在施工,未在醒目位置设置指示牌,且民警正在路口执勤,应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故该处罚应予以撤销。本机关认为,该路口设有交通标志且不影响正常交通,申请人应谨慎安全驾驶,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的主张非法定免责事由,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4204693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三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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