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蔡某认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职一案〔2022〕澄行复第07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15 10:24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2〕澄行复第07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01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年三月十一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