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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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0705 生成日期 2022-03-10 公开日期 2022-03-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工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文秘工作 关键词 规划,统计,经济,管理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汇编来了
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汇编来了

【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汇编来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积极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推动制度性、结构性、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组合发力,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一、缓缴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

为降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优惠政策,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缴税费2162亿元。分类型看,中型企业缓缴税费1253亿元,小微企业缓缴税费909亿元。分行业看,缓缴规模较大的行业主要有装备制造、建材、金属制品、纺织服装等行业,合计1330亿元,占全部缓税的61.5%。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原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

新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二、减免类:中小微企业减免部分税费

2021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减税2951亿元,主要是,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优惠政策,新增减税667亿元,惠及405万户纳税人;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优惠政策,新增减税1853亿元,惠及895万户纳税人;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政策优惠力度,新增减税431亿元,惠及1060万户纳税人。税收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小微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缴纳税收同比下降12.4%。现将有关政策梳理汇总如下,供参考使用。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75%——《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2月31日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7.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

继续开展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工作,中小企业和宽带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8.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9.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10.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1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12.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13.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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