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澄行复不字第17号
李某:
本机关于2022年02月14日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你意思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月18日向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你补正如下内容:1、你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对《关于李勤贤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回复》不服,请提供该《回复》的复印件一份。2、明确行政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形式有以下几种,即请求撤销、确认违法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其中一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若有多个复议请求应分别单独书写申请。
2月24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两个行政复议请求,第一个你对江阴市青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李勤贤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回复》(青信办字〔2021〕85号)不服,对该复议请求,本机关认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二个,你要求撤销青阳镇拆迁办拟定的实施细则。对该复议请求,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对江阴市青阳镇拆迁办制定的实施细则不服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