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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2022〕澄行复第8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08 10:25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8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依复〔2021〕第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于20221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依复〔2021〕第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公开申请人居住证的明细信息。

申请人称:因申请人曾于202110月至被申请人夏港派出所申请公开其居住证的明细信息遭拒,申请人于2021101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后被申请人于2021126日作出澄公依复〔2021〕第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仅对申请人居住证信息作简要答复,未向申请人提供居住证的明细信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等规定。鉴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规定,申请人不得不向贵府申请复议。望贵府依法满足申请人之申请人,以便维护法律之尊严,维护公民之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2021101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杜某居住证明细信息”。被申请人于同年1019日收到该申请。2021126,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对其居住证信息作出了简要答复,未向其提供居住证的明细信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第一,居住证系公安机关根据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后发放的证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系其本人已经知晓掌握的信息。第二,被申请人在办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期间,多次联系申请人,对于其所需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内容具体详细,并非简要答复。第三,申请人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明确了文书送达地址及代收人,被申请人向其代收人邮寄答复书,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符合申请人要求,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澄公依复〔2021〕第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被申请人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10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本人的居住证明细信息。被申请人于1019日收到,后经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于1111日将答复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126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依复〔2021〕第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依法为其制作发放居住证。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本人的居住证明细信息,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居住证由其本人保管,该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是其已掌握的信息。尽管如此,被申请人还是把居住证载明的信息向申请人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1019日收到申请人申请,经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于1111日将答复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126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依复〔2021〕第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依复〔2021〕第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三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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