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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3368 生成日期 2022-02-28 公开日期 2022-03-02
文件编号 澄财规〔2022〕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收支,经费,资金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对象、标准及享受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江阴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江阴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澄财规〔2013〕6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阴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228

 

 

 

 

 

 

 

江阴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我市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29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锡人社发〔202037号)、《江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8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江阴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和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各项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行确定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专款专用、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职责:(一)会同市人社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三)会同市人社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人社局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出范围: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

1.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企业职工转业转岗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技能提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省百万练兵活动补贴、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4.社会保险补贴;

5.公益性岗位补贴;

6.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创业孵化补贴;

7.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8.就业见习补贴;

9.求职创业补贴。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

职业介绍成功补助。

(三)就业创业专项活动费用:

空岗信息费、创业大学运行经费、公益性创业活动补贴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

各类项目专家评审费、其他公共就业活动经费、第三方监管费用、阶段性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所涉及扶持项目的具体申领条件、支持标准、审核要求和评定流程,由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同一子项目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与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上级特定项目补助资金除外)。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由市人社部门编制,财政部门汇总提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人大审查通过后批复执行,具体由市人社部门使用和管理。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八条  使用管理

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批准的预算,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等制度。市人社部门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审核中充分采用信息管理系统、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完成后,向社会公示。市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抽查,并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市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决算管理。市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绩效评价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每年由市人社局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条  监督追责

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定期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入诚信档案,并由市人社局负责追回已拨资金。对违法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涉及到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调整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对象、标准及享受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江阴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澄财规〔2013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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