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2-03367 | 生成日期 | 2022-03-02 | 公开日期 | 2022-03-02 |
文件编号 | 澄财规〔2022〕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财政局 中共江阴市委组织部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阴市科学技术局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商务局 江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级) | 财政 | 关键词 | 经费,集资,资金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阴市财政局 中共江阴市委组织部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阴市科学技术局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商务局 江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日
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着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方式,市政府设立江阴市产业强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财工贸〔20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江阴市产业强市政策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支持类别和部门职责分类设置,纳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放大效应,引导社会投资。
第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立项,审核绩效目标,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适宜公开的除外),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及时拨付资金;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指标下达,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镇街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上报,负责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镇街园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上报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分工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绩效目标,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结合项目储备库项目的储备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年度预算编制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和分项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政策支持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专项资金分类设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项目投入与智能制造。主要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企业装备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等。
(二)人才强企与科技创新。主要支持人才引育、产业技术创新、企业科技创新、公共创新载体平台、支持开放合作创新、企业知识产权等。
(三)攀高创优与资本运作。主要支持大企业集团提升经营业绩、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企业品牌质量标准建设、发展总部经济、企业资本运作、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等。
(四)现代服务业与新兴产业。主要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品牌连锁、军民融合产业、电商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等。
(五)绿色发展与节能环保。主要支持淘汰关停、节能减排等。
(六)发展环境和平台建设。主要支持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举办参加各类展会等。
(七)开放合作与商贸流通。主要支持开放型经济、商贸流通以及服务外包等业态。
(八)其他产业发展政策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包括转方式支持和项目法分配。
转方式支持主要包括拨改投、拨改贷等方式。其中:拨改投主要通过设立政府引导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拨改贷主要通过融资增信、普惠金融政策的方式支持。
项目法分配主要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根据不同扶持条件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执行流程按照第三章相关内容执行。
具体支持对象、支持方式、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由相关具体实施办法确定。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制定发布各领域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通过“江阴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及时在“江阴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服务平台”在线申报项目,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园区业务主管部门。
积极推行“免申即享”,核准制项目中授牌认定类等奖励项目,条件允许可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确定奖补名单并导入系统。
第十一条
镇街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上报,负责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会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审查。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前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市业务主管部门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通过重大支出和重大决策获得扶持的企业,扶持期内不再受理其他市级产业政策扶持申请。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实现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不断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实体经济稳健科学发展。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
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不适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需重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重审确定的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市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本部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项目中止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企业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相关产业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镇街园区应将本级制订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汇总。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实行资金预算总量控制。原则上,如果有新增政策和支出,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论证评估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调整使用方案书面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在年度总量预算内统筹决定。
上级切块下达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如果上级切块下达资金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