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吴某认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职一案〔2022〕澄行复第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2-23 10:11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2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处理结果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817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徐霞客镇峭岐某休闲食品销售的“米奇棒棒糖”产品,直至申请人行政复议之日止,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处理结果答复,也没有收到延期办理通知,期间长达4个月之多,己超出法定时间,申请人对此不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为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纠正被申请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规,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81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江阴市徐霞客某食品店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投诉举报。经初步核查,因某食品店涉嫌销售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申请人于202192日予以立案。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被申请人于202192日予以立案,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202112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处理期限三十日,因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20211224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案件处理期限60日。目前该案尚在案件处理期限内。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符合程序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815日,申请人在某食品店购买了“迪士尼米奇棒棒糖”产品,因认为某食品店存在销售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的违法行为,8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并于当日受理该投诉举报。经核查,被申请人于92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将立案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某食品店涉嫌销售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行为展开了一系列调查,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对某食品店还未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书、行政处理告知书、现场笔录、图片、立案审批表、案件延期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8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进行了受理、立案调查等,92日予以立案,并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立案后,依法启动了行政处罚调查程序,因案件复杂,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121日决定延长案件处理期限三十日。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于1224日决定再次延长案件处理期限六十日。至202216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仍在履职期限内,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二月十七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