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2-00056 | 生成日期 | 2021-12-31 | 公开日期 | 2021-12-31 |
文件编号 | 澄农发〔2021〕9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关键词 | 农村,农副产品,机关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各镇街农村工作科、局各科站:
2022年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各镇街要加大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巡查力度,局相关科站要加强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两节期间农产品消费旺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易发多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始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强化沟通协作,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全力以赴抓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和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保证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切实加强风险监测
根据两节期间消费集中、消费量大的特点,加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测预警,重点聚焦《江阴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澄农发〔2021〕66号)中的指出的豇豆、韭菜、芹菜、鸡蛋、肉牛、肉羊、鳊鱼等问题突出的品种。种植业产品重点监测毒死蜱、甲拌磷等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和腐霉利、嘧霉胺、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常规农药。禽蛋产品重点监测氟喹诺酮类药物和酰胺醇类药物;禽肉产品重点监测停用药物氧氟沙星和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猪肉、牛肉、羊肉重点监测“瘦肉精”和其它禁用药物。水产品重点监测禁用药物硝基呋哺类、孔雀石绿,停用药物氧氟沙星及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判、做好预警,查找源头、有效溯源,加大督促整改力度,确保两节期间江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切实强化巡查检查
各镇街各部门要继续巩固规模经营主体入网监管行动的成果,加大对入网经营主体的督察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指导农户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加大对合格证开具情况的巡查检查,杜绝随意开证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要加强随机抽检、暗查暗访、飞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防控
各镇街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体系。要加强节日值班,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及时报告,积极引导舆论,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稳定。
五、切实强化培训指导
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将《禁限用农药名录》(附件1)和《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附件2)在基地关键显著位置张贴明示,并组织发放至每一个种养殖主体,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关于禁限用农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者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加强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
附件:1.禁限用农药名录
2.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
药清单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禁限用农药名录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所有农产品生产上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 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 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 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 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
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部分农产品生产上禁止使用的农药(21种)
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灭多威 |
禁止在柑橘树、苹果树、茶叶、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
氧乐果 |
禁止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 |
水胺硫磷、杀扑磷 |
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甘蔗作物上使用 |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涕灭威、灭线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 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
毒死蜱、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
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附件2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应取得兽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一、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1类(种)(来源: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 ,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
二、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部分兽药清单(8种)
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来源:2008年3月4日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和《农业部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来源: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来源:2018年1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