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2-00109 | 生成日期 | 2021-12-30 | 公开日期 | 2021-12-30 |
文件编号 | 澄政办发〔2021〕8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级) | 卫生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保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3号),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着力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加快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覆盖城乡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构建完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城乡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市、镇街、机构),基本实现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全覆盖,实现“一市一镇街一普惠(多普惠)”,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率达到95%以上,家庭科学养育常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多元化、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改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1.指导促进家庭科学照护服务
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编撰印发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手册、婴幼儿膳食营养指南等宣传资料。建设维护市、镇(街道)、开发区相关微信公众号,更好地宣传、指导、服务婴幼儿家庭。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基层医疗、婴幼儿照护等服务机构,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及互联网等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服务。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健康管理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指导。
多方协同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的规定及母婴保健的要求。加强工作场所母婴室建设,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大力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根据区域人口分布情况,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每个村(社区)应有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托育服务场所,可结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盈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可与有资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协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居家照护的婴幼儿免费提供每年6次体验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3.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优先支持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举办安全规范、方便可及、面向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积极推进“一镇街一普惠(多普惠)”。大力培育普惠性示范托育机构,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
支持用人单位通过独立或与相关单位、属地镇(街道)、村(社区)联合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优惠开放。
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早期发展指导。
市镇两级政府要做好特殊群体(残疾、孤独症、困境儿童家庭等)婴幼儿照护托底扶持工作。
4.不断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
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统一明确托育机构登记标准和流程,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和内资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外资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登记时应使用规范名称,可包含“托育”字样。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5.认真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要求
市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和标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落实保育和健康管理要求。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6.持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信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加强成本核算,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注重社会监督。畅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渠道。委托专业团队和机构,组织开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相关部门对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保障措施
1.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贯彻国家在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财税优惠、金融服务、人才培养、卫生消防、服务价格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在用地保障方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经过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电、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银行保险机构可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运营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需单独报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预防性健康体检。把育婴员等照护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2.鼓励发展普惠托育
支持各镇(街道)、开发区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发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项目。
支持社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幼儿园等各类主体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普惠托育机构可以是新建、改扩建项目,也可以依托现有托育服务资源,提供普惠服务。
支持镇(街道)、开发区结合实际,有重点、有计划地培育面向大众、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托育机构,通过新建、扩建、改建托育服务机构及设施,多种形式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符合条件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前教育机构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参与国家和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的,属地政府可给予相应建设经费补贴。
3.加快专业人才培养
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相关院校的幼教、护理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支持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的学生报考育婴员技能等级证书,毕业后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维护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逐步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4.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负责要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在机构内的婴幼儿的生命、健康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制定完善预防各类风险的应急预案。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定期对机构内外环境进行灭菌消毒,预防各种传染病和重大疾病发生与传播。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5.加强信息化支撑
推进“互联网+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推动科学育儿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建立全市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为家庭科学养育提供标准化、专业化、针对性服务。依托国家托育备案管理系统,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照护服务、管理、统计监测精准度。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附件1),及时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落实专项经费,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2.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体广电旅游、消防救援、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附件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3.注重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充分认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意义,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开展示范试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试点工作,探索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项目,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创新创优,形成本地鲜明特色。各镇街要大力培育示范性、普惠性的托育机构或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重视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澄政办发〔2012〕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杨晓妮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刘益锋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谈海平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成 员:耿海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姚 斌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建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杨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春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 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居 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 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韩志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 健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顾敏华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沈纯雅 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员
陈光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红霞 市总工会副主席
周佳能 团市委副书记
曹玲洁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王君明 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 荣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常伟 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
附件2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局):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共享相关人口数据,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指导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具有资质的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已备案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土地供应的各项优惠政策,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依法开展托育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管理工作。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协同相关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已登记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备案;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负责内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外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价格、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监管。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女联合会: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环保要求。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政策关联解读: 一图读解《江阴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