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149号
申请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根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本机关对该案不予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作。
申请人称:2015年12月9日,申请人与王某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协议》,约定王某将位于陈墅社区酒中酒霸地块的33亩土地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申请人,用于水产养殖。2020年,在没有合法审批的情况下,陈墅社区以建新农村为由占用耕地及申请人使用土地建造别墅,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水产养殖。申请人向无锡市信访局反映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为陈墅社区新农村建设项目已于2020年8月20日经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批准文号为:苏自然资挂(2020)178号,且申请人使用土地正由陈墅社区进行整治。但该批准文号并未明确说明占用耕地及申请人使用土地建造别墅是否经过合法审批,且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确已占用申请人使用的土地。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据《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依法处置了申请人的诉求,所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无锡信访局转来的申请人上访反映的“利港街道及陈墅村委以建新农村为由占用该村耕地建别墅,现又占用了近六十亩水产养殖场为其做场地和路、绿化”问题的信访,并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回复。被申请人收到后,根据《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该事项由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监察大队具体办理,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监察大队在收到信访部门转来的问题后,按照规定填写了《违法线索登记表》,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赴现场实地进行调查、核实。2、经核实,申请人所反映的为利港街道陈墅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该项目列入江阴市201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实施规划,并于2020年8月20日经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批准文号为:苏自然资挂〔2020〕178号,批准用地面积38.89亩。申请人所反映的水产养殖地块,根据现场查看了解未发现有做场地和道路等情况。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行为立案的条件是:(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而根据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涉案土地上未发现存在由本部门管辖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不符合立案查处的条件。3、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及职权的划分,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了《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03年开始,江阴市利港街道陈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墅村委)将陈墅村原窑厂的水面承包给陈墅14组王某经营,总面积为38.27亩(三条河),与王某每三年签订一次承包合同。2019年2月5日,陈墅村委与王某签订最新的承包合同,载明承包期限为2019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5日。2015年12月9日,王某与申请人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协议,将其承包的水面租赁给申请人用于水产养殖,期限为2015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9日。2019年9月16日,陈墅村委向王某发出通知,告知其由于陈墅村新农村规划建设需要,承包合同将于2020年2月5日提前终止,并对其损失作出了补偿。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无锡信访局移交的申请人信访件,该信访件反映“利港街道及陈墅村委以建新农村为由占用该村耕地建别墅,现又占用了近六十亩水产养殖场为其做场地和路、绿化”。9月9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进行了违法线索登记并作出《行政程序告知书》(澄自然资规资行告〔2021〕17号),将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经过实地勘察和询问相关人员,被申请人于10月12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其所反映的利港街道陈墅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列入江阴市201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实施规划,水产养殖地块未发现反映的为其做场地和路等情况。申请人对该《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承包合同、土地流转租赁协议、通知、江阴市利港街道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锡市来访人员登记表、信访件基本情况、违法线索登记表、《行政程序告知书》(澄自然资规资行告〔2021〕17号)、现场照片、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江阴市利港街道陈墅村委占用耕地建造别墅,又占用近六十亩水产养殖场做场地和路、绿化。被申请人接到无锡市转交的信访件后,委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查,利港街道陈墅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列入江阴市201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实施规划,反映的水产养殖地块也未发现有做场地和道路等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