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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燃煤供热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0 15:53

各燃煤供热企业:

  按照澄价发〔2010〕44号《关于建立煤炭蒸汽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规定,根据秦皇岛煤炭价格监测数据,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燃煤供热销售中准价为207.7元/吨,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对安装脱硫设施,实现在线监测并经有关部门确认达标排放的供热企业,供热价格可增加5元/吨;对安装脱硝、除尘等设施经有关部门确认达标排放的供热企业,供热价格可增加10元/吨;以上所增加价格不得计入浮动基数。销售价格最高不得突破243.47元/吨。

  调整后的燃煤供热价格自2021年10月20日起执行。

  各供热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主动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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