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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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1-03968 生成日期 2021-10-13 公开日期 2021-10-13
文件编号 澄农发〔2021〕7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关键词 机关,公文,文件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阴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 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江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市农业农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公共服务、行业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农业和乡村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决定局各科、站、队等下属单位实施的农业农村重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不动产处置;

  (四)决定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决策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价、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科站、中心、大队(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计划财务科、法规科,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情况作为各科站年度考核加减分依据。

  第七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局办公室组织相关科站研究论证。

  第八条  需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由局办公室根据各科站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参与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局法规科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拟订决策草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经费预算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草案拟定后,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公众参与程序的履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一)书面征求意见;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座谈会;

  (四)实地调研和走访;

  (五)问卷调查;

  (六)民意调查;

  (七)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

  (八)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局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第三方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听取意见,应当在民意调查结束后制作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未建立专家库之前,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牵头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局法规科应当参加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论证评估。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至少5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专家和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下列内容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一)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三)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经济风险评估;

  (四)对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风险的进行公共安全风险评估;

  (五)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评估费用由市农业农村局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市农业农村局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公开征求到的意见, 以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决定是否采纳,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未予采纳的,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等采纳的总体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就修改后的内容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分歧意见较大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组织成立局制度廉评工作组,确定廉评方式和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价。

  第二十六条  局制度廉评工作组通过调集台账资料、明察暗访、恳谈会等方式采集与被评价制度相关的各项信息,采取专家论证、公开征集管理服务对象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制度廉评。

  在充分研究论证和查找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局制度廉评工作组就评价事项、廉洁性风险分析、评价的结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等提出评价报告,给出评价结论。

  第二十七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局法规科报送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材料:

  (一)重大决策方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专家论证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材料应当提供。其他材料,在作重大政策调整时,应当提供。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第二十九条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局法规科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正。未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局法规科可以缓办或者退回。

  报送材料形式上符合规定,但局法规科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退回报送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审查的理由。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解释说明;

  (三)实地调查研究;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局法规科可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局法规科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属于市农业农村局的法定权限;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拟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利益给予有效保障;

  (五)局法规科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局法规科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的结论以及理由、依据和相关的意见建议;对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局法规科对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初步审查时间及审查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作相应修改。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认可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决策草案时一并向局办公室报送。

  第三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决策草案,应当向局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局办公室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正。未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局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

  第三十六条  局办公室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局主要负责人也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局主要负责人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八条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 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局办公室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通过局网站以及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江阴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材料装订成卷。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阶段、程序、环节工作的局相关单位,应当于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60日内,全面、完整地向决策事项牵头承办单位移送相关文件材料原件并留存副本, 确保决策档案齐全、完整、安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案卷装订完成后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送交局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归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科站、中心、大队(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指令决策执行单位参照《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牵头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四十四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 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估。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有关的科站应当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第四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五)评估结论;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作出重大调整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六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或因不可抗力、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不即时调整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局分管负责人可以作出即时调整决定,并于事后在局办公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部门依法给予查处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四)其他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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