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3952 | 生成日期 | 2021-09-28 | 公开日期 | 2021-10-10 |
文件编号 | 澄港开建安发〔2021〕6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统计,分配,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临港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临港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
故教训, 着力消除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
生,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9 号)、《市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1〕50 号)和《江阴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澄政办发〔2021〕68 号)要求,结合临港开发区实际,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
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既有
建筑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50 号)、《江阴市既有建筑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澄政办发〔2021〕68 号) 要求,全面压
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构建覆盖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
既有建筑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确保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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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彻底、到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任务
既有建筑一般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包括居住建
筑、工业建筑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
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诸多
类型的公共建筑,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对
城乡既有建筑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突出对经营性场所和人
员密集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
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功
能的建筑以及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
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交)竣工验收的建筑实施综合治理,
切实做到“该鉴定的必须严格鉴定,该停止使用的必须坚决停用,
该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该拆除的必须依法拆除”。严格落实城乡
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各类建筑使用行为,严格执行
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严格监管,依法严厉打击
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既有建筑“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
(一)开展经营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各
类商业娱乐场所、文化体育旅游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
店、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
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建立以“属地为责
任网格、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体系。重点对 2000 年之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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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建设标准低、建筑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失修失养严重、
超负荷使用等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经反复改造
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全面消除经营性房屋未按规定报批、改建,
结构安全存在隐患,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
要求等问题隐患。
(二)开展城市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去年全市危旧房屋
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行再排查、再落实,确保做到不留盲
区、不留死角。主要针对 2000 年前建成的城市(包括乡镇区域)
既有危旧房屋,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重点是上世纪 70、80 年代
及之前建成,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
等。包括: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因人
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
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对已鉴定为 C 级或 D 级危房的房屋等。
(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充分利用全国统一
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回头看”成果,开展行政
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
负责”的原则,督促业主做好房屋安全性鉴定和评估,指导做好
整治方案制定和整改落实工作,做到“一户一档、整治销号”。认
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
使用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农房排查联〔2021〕1 号),结合
地方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配套措施,探索建立用作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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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开展既有建筑改造装修排查整治。坚持“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严格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全面开展既有
建筑改造装修排查整治。对于没有建设手续、没有按图纸施工、
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的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一律停工整
顿。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章施工、违规拆改以及各类“野蛮装
修”行为,坚决遏制房屋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擅自改变结
构和使用功能等乱象。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
在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
意见或报告,作为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镇街园和开
发区相关行业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开展既有建筑存在的安全影响因素排查整治。持续开
展自来水、污水、燃气、热力、照明等公用设施隐患排查。开展
重点区域燃气隐患排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
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开展既有建筑电梯隐患排查,
督促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的维保单位做好电梯维护、报检工作,督
促使用单位加强电梯日常管理。开展户外广告牌、灯箱、店招标
牌、楼房外墙附着物和玻璃幕墙清洗作业专项排查,结合市容环
境集中专项整治,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严厉打击擅自改
变使用功能、擅自改扩建以及擅自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建设行为。
三、责任落实
(一)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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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根据双方约定确定责
任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
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建筑所有权人和使
用人应当严格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合理使用房屋,
特别是利用建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建筑安全
使用主体责任。实施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的业主和建设单位负
安全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各自相应
的安全责任,从业人员依法负相应的个人责任。要强化责任人合
理使用、日常维护、规范改造、及时除险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
严格规范使用行为,严肃查处危害使用安全的违法建设、违规改
造、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活动。
(二)落实属地镇街领导责任。由镇街园具体组织实施辖区
内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镇街园要严格落实责任,每年不少于
1 次研究解决既有建筑安全问题,对各自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问题整改、资金落实、
技术服务等负总责;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强化组织推进;要建立隐患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对账销号、
闭环管理。镇街园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
理制度,管理对象应覆盖城乡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
各类既有建筑,管理内容应包含既有建筑使用、安全鉴定、改扩
建及装饰装修、白蚁防治、建筑外饰及幕墙、重点设施设备(含
消防设施等)维护、危险建筑治理、应急处置等与建筑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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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相关的各个环节。镇街园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领导负责制,
根据行政执法集成改革赋权事项清单,按照《江阴市房屋建筑违
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实施方案》(澄安办〔2021〕52
号)要求,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各类非
法、违法建设行为。
(三)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江阴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
查整治工作方案》(澄政办发〔2021〕68 号)明确了市相关行业部
门的监管责任,其中: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对涉及“无
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督促整改,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无施工许可、擅自变动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物业企业对房屋
外立面、保温层、镶嵌工艺石材等开展排查,做好对第三方机构、
人员的专业技术监管等工作;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做
好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牵头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户外广
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排查治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城
管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工作,依法协助、指导不动产
登记信息查询等;公安部门依法对阻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
行为进行打击处罚,负责属于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江苏省公
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
管;应急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导
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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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许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或依法需要
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的查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属
于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规划建设局、港口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
局、综保区管理局、长江港口综合物流园区、临港化工园区管理
中心以及临港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对
上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细则,切实做好既有建筑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按照《 江阴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澄政办发〔2021〕68 号) 要求,切实履行本行业内既
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督促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
机构、文体场馆、车站、景区、民宿、商场、宾馆、饭店、加油
站、公有资产、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公
共娱乐场所、生产经营性场所等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人开展排查,
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强化各项管理措施。生产经营类既有建筑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的,镇街园应及时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可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整改,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可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
位履行消隐解危责任。对于抗拒执法的,要及时提请公安部门协
助配合,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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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行业部门要积极协助镇街
园做好生产经营类既有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全面系统排查
1.建立“三员”制度。镇街园要将既有建筑安全纳入网格
化管理,明确排查分区、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可以聘请专业技
术机构或专家构成的第三方排查队伍。镇街园和开发区相关行业
部门要建立既有建筑安全“三员”(管理员、排查员、技术员)工
作制度,制定排查计划,落实排查任务,形成隐患建筑清单。
2.落实“四查”机制。按照市级统一编制的检查表单、明
确的程序标准,采取“房屋安全责任人自查、属地普查、行业直
查、市级(开发区)抽查”方式,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
(1)安全责任人自查。镇街园、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督促建
筑安全责任人,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开展自查,落实建筑安全主
体责任。
(2)属地普查。镇街园制定本辖区内的排查方案,对本区域
内的既有建筑进行普查,形成分版块的隐患建筑清单 。
(3)行业直查。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按照排查职责(见附件
2),制定本行业既有建筑排查方案,进行排查摸底,形成分行业
的隐患建筑清单。
(4)市级(开发区)抽查。镇街园和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对
排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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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整改落实。开发区管委会将组织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按
照一定覆盖比例进行重点抽查。
3 . 实行“四签字”制度。在排查过程中要按照市 既有建筑安
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的检查表形成检查记录,并由安全责任
人、检查人员、属地镇街园、开发区以及市相关行业部门确认,
将检查情况录入江阴市既有危旧房屋排查整治系统,形成全市既
有危旧建筑清单,做到“一房一档、一房一策、一房一责”,实现
政务信息互通共享。
(二)建立动态巡查发现机制
在全面开展排查同时,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动态发现
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1.加强网格常态巡查。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综合执法人员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在日常巡查中将改扩建、装
饰装修行为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主动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注
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检查有无办理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手续。对
于擅自敲墙砸柱、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
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记入巡查档案;经劝阻、制止
无效的,第一时间报告属地镇街园、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镇街
园、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应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受理窗
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镇街园要向社会公布既有建筑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等,通过 12345 政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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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便民热线受理既有建筑安全问题线索。举报投诉线索经查证属
实且属于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给予一定奖励。
3.及时处置或移交。建立既有建筑安全问题分类分级移交
和处置机制。对于镇街园及村委、社区居委会能够及时处置的,
就地销号。对于镇街园及村委、社区居委会无法及时妥善处置的,
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快速处置。
(三)实施隐患建筑评估、鉴定和整治
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
定、整治和复查工作,根据风险等级、建筑性质等情况,科学分
类确定整治方式,逐一明确整治牵头部门、责任人和整治期限,
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压茬推进、分类实施。
1.及时进行安全性评估(鉴定)。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存在
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要及时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存
在风险房屋的评估,可委托具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对存在风险房屋的鉴定,应委托专业机
构进行。对排查重点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经排查发现疑似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2.及时开展隐患建筑整治。对判定为需要整治的隐患建筑,
应突出整治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组织制定隐患建筑整治“一案
一策”,落实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采取加固维修、停止
使用、依法拆除等相应举措。对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隐患
建筑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依法实施人员出屋、停用、封房,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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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期整改。
3.及时处置其他各类安全隐患。对排查中发现的房屋消防、
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隐患
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四)严格控制新增隐患
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密切配合、
有效防控,努力实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零新增”。
1.加强源头管理。镇街园应建立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建
设报告机制,所有工程建设之前,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向物业
管理企业和属地镇街园、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报告。严禁宾馆、
饭店、商场、民宿、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
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改变
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其他改扩建和装饰装修项目,
原则上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所有权人(使
用人)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
抗震条件的工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进行设计和施工。属地镇街园、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应组织对所
有权人(使用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2.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行为管理。对所有报建类项目严
格依法管理。属地镇街园要及时全面掌握区域内既有建筑改扩建
和装饰装修工程情况,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特别
是对未主动报告、未纳入管理以及其他违法建设行为,通过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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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投诉举报处理、部门信息共享等动态发现机制,及时发现、
坚决查处。
3.限制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房产交易。对于擅自改变建筑
用途、改变主体或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并造成安全隐患的,属
地镇街园应及时抄送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对其交易、租赁、
抵押、转让等行为进行限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或纳
入其他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
五、时序安排
(一)2021 年 9 月 20 前,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二)2021 年 11 月 20 日前,落实隐患排查任务,报送隐患
建筑清单。
(三)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制定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
探索建立动态发现处置机制,确定 2022 年整治清单并上报。
(四)2024 年三季度前,力争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
治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领
导小组,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负
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建局,负责排查
整治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工作,必要时要抽调人员,组建
专班,集中办公,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镇街园、开发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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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成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及条线内既
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镇街园要进一步加
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动员部署,落实资金保障,配
齐配强人员,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要制定细
化工作标准、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全面清查到位,问题隐患整
治到位。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人员。
(二)加强责任落实。镇街园和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规
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落实到
岗位、明确到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上下
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将定期调度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排查整治的进展情况,适时
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排查开展情况进行
督查,检查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开发区相关部门也要建立
督查指导制度,对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加强工作保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必
要经费支持隐患排查、必要的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技术服务等工
作。规划建设局要积极协助市住建部门做好全市既有建筑安全管
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加强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队伍,下沉监管力量,强
化技术支撑,建立健全权责匹配、运行有效的工作体系。
(四)加强舆论引导。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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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跟踪曝光一批隐
患突出、违法违规拆改建案例,总结宣传各地行之有效的政策制
度、措施办法,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
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
局面。
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时序安排,明确
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9 月 30 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方
案报送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
22 日前上报推进情况。
附件:1.临港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临港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行业直查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