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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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1-03952 生成日期 2021-09-2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文件编号 澄港开建安发〔2021〕6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统计,分配,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临港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港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港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
故教训, 着力消除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
生,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9 号)、《市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1〕50 号)和《江阴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澄政办发〔2021〕68 号)要求,结合临港开发区实际,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
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既有
建筑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50 号)、《江阴市既有建筑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澄政办发〔2021〕68 号) 要求,全面压
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构建覆盖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
既有建筑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确保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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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彻底、到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任务
既有建筑一般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包括居住建
筑、工业建筑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
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诸多
类型的公共建筑,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对
城乡既有建筑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突出对经营性场所和人
员密集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
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功
能的建筑以及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
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交)竣工验收的建筑实施综合治理,
切实做到“该鉴定的必须严格鉴定,该停止使用的必须坚决停用,
该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该拆除的必须依法拆除”。严格落实城乡
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各类建筑使用行为,严格执行
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严格监管,依法严厉打击
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既有建筑“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
(一)开展经营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各
类商业娱乐场所、文化体育旅游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
店、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
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建立以“属地为责
任网格、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体系。重点对 2000 年之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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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建设标准低、建筑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失修失养严重、
超负荷使用等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经反复改造
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全面消除经营性房屋未按规定报批、改建,
结构安全存在隐患,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符合规范
要求等问题隐患。
(二)开展城市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去年全市危旧房屋
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行再排查、再落实,确保做到不留盲
区、不留死角。主要针对 2000 年前建成的城市(包括乡镇区域)
既有危旧房屋,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重点是上世纪 70、80 年代
及之前建成,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
等。包括: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因人
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
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对已鉴定为 C 级或 D 级危房的房屋等。
(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充分利用全国统一
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回头看”成果,开展行政
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
负责”的原则,督促业主做好房屋安全性鉴定和评估,指导做好
整治方案制定和整改落实工作,做到“一户一档、整治销号”。认
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
使用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农房排查联〔2021〕1 号),结合
地方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配套措施,探索建立用作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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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开展既有建筑改造装修排查整治。坚持“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严格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全面开展既有
建筑改造装修排查整治。对于没有建设手续、没有按图纸施工、
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的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一律停工整
顿。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章施工、违规拆改以及各类“野蛮装
修”行为,坚决遏制房屋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擅自改变结
构和使用功能等乱象。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
在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
意见或报告,作为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镇街园和开
发区相关行业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开展既有建筑存在的安全影响因素排查整治。持续开
展自来水、污水、燃气、热力、照明等公用设施隐患排查。开展
重点区域燃气隐患排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
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开展既有建筑电梯隐患排查,
督促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的维保单位做好电梯维护、报检工作,督
促使用单位加强电梯日常管理。开展户外广告牌、灯箱、店招标
牌、楼房外墙附着物和玻璃幕墙清洗作业专项排查,结合市容环
境集中专项整治,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严厉打击擅自改
变使用功能、擅自改扩建以及擅自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建设行为。
三、责任落实
(一)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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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根据双方约定确定责
任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
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建筑所有权人和使
用人应当严格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合理使用房屋,
特别是利用建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建筑安全
使用主体责任。实施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的业主和建设单位负
安全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各自相应
的安全责任,从业人员依法负相应的个人责任。要强化责任人合
理使用、日常维护、规范改造、及时除险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
严格规范使用行为,严肃查处危害使用安全的违法建设、违规改
造、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活动。
(二)落实属地镇街领导责任。由镇街园具体组织实施辖区
内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镇街园要严格落实责任,每年不少于
1 次研究解决既有建筑安全问题,对各自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问题整改、资金落实、
技术服务等负总责;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强化组织推进;要建立隐患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对账销号、
闭环管理。镇街园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
理制度,管理对象应覆盖城乡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
各类既有建筑,管理内容应包含既有建筑使用、安全鉴定、改扩
建及装饰装修、白蚁防治、建筑外饰及幕墙、重点设施设备(含
消防设施等)维护、危险建筑治理、应急处置等与建筑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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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相关的各个环节。镇街园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领导负责制,
根据行政执法集成改革赋权事项清单,按照《江阴市房屋建筑违
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实施方案》(澄安办〔2021〕52
号)要求,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各类非
法、违法建设行为。
(三)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江阴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
查整治工作方案》(澄政办发〔2021〕68 号)明确了市相关行业部
门的监管责任,其中: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对涉及“无
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督促整改,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无施工许可、擅自变动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物业企业对房屋
外立面、保温层、镶嵌工艺石材等开展排查,做好对第三方机构、
人员的专业技术监管等工作;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做
好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牵头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户外广
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排查治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城
管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工作,依法协助、指导不动产
登记信息查询等;公安部门依法对阻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
行为进行打击处罚,负责属于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江苏省公
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
管;应急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导
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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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许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或依法需要
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无证经营的查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属
于一级、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规划建设局、港口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
局、综保区管理局、长江港口综合物流园区、临港化工园区管理
中心以及临港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对
上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细则,切实做好既有建筑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按照《 江阴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澄政办发〔2021〕68 号) 要求,切实履行本行业内既
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督促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
机构、文体场馆、车站、景区、民宿、商场、宾馆、饭店、加油
站、公有资产、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公
共娱乐场所、生产经营性场所等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人开展排查,
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强化各项管理措施。生产经营类既有建筑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的,镇街园应及时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可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整改,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可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
位履行消隐解危责任。对于抗拒执法的,要及时提请公安部门协
助配合,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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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行业部门要积极协助镇街
园做好生产经营类既有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全面系统排查
1.建立“三员”制度。镇街园要将既有建筑安全纳入网格
化管理,明确排查分区、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可以聘请专业技
术机构或专家构成的第三方排查队伍。镇街园和开发区相关行业
部门要建立既有建筑安全“三员”(管理员、排查员、技术员)工
作制度,制定排查计划,落实排查任务,形成隐患建筑清单。
2.落实“四查”机制。按照市级统一编制的检查表单、明
确的程序标准,采取“房屋安全责任人自查、属地普查、行业直
查、市级(开发区)抽查”方式,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
(1)安全责任人自查。镇街园、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督促建
筑安全责任人,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开展自查,落实建筑安全主
体责任。
(2)属地普查。镇街园制定本辖区内的排查方案,对本区域
内的既有建筑进行普查,形成分版块的隐患建筑清单 。
(3)行业直查。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按照排查职责(见附件
2),制定本行业既有建筑排查方案,进行排查摸底,形成分行业
的隐患建筑清单。
(4)市级(开发区)抽查。镇街园和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对
排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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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整改落实。开发区管委会将组织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按
照一定覆盖比例进行重点抽查。
3 . 实行“四签字”制度。在排查过程中要按照市 既有建筑安
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的检查表形成检查记录,并由安全责任
人、检查人员、属地镇街园、开发区以及市相关行业部门确认,
将检查情况录入江阴市既有危旧房屋排查整治系统,形成全市既
有危旧建筑清单,做到“一房一档、一房一策、一房一责”,实现
政务信息互通共享。
(二)建立动态巡查发现机制
在全面开展排查同时,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动态发现
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1.加强网格常态巡查。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综合执法人员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在日常巡查中将改扩建、装
饰装修行为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主动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注
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检查有无办理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手续。对
于擅自敲墙砸柱、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
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记入巡查档案;经劝阻、制止
无效的,第一时间报告属地镇街园、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镇街
园、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应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受理窗
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镇街园要向社会公布既有建筑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等,通过 12345 政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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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便民热线受理既有建筑安全问题线索。举报投诉线索经查证属
实且属于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给予一定奖励。
3.及时处置或移交。建立既有建筑安全问题分类分级移交
和处置机制。对于镇街园及村委、社区居委会能够及时处置的,
就地销号。对于镇街园及村委、社区居委会无法及时妥善处置的,
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快速处置。
(三)实施隐患建筑评估、鉴定和整治
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
定、整治和复查工作,根据风险等级、建筑性质等情况,科学分
类确定整治方式,逐一明确整治牵头部门、责任人和整治期限,
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压茬推进、分类实施。
1.及时进行安全性评估(鉴定)。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存在
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要及时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存
在风险房屋的评估,可委托具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对存在风险房屋的鉴定,应委托专业机
构进行。对排查重点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经排查发现疑似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2.及时开展隐患建筑整治。对判定为需要整治的隐患建筑,
应突出整治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组织制定隐患建筑整治“一案
一策”,落实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采取加固维修、停止
使用、依法拆除等相应举措。对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隐患
建筑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依法实施人员出屋、停用、封房,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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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期整改。
3.及时处置其他各类安全隐患。对排查中发现的房屋消防、
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隐患
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四)严格控制新增隐患
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密切配合、
有效防控,努力实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零新增”。
1.加强源头管理。镇街园应建立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建
设报告机制,所有工程建设之前,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向物业
管理企业和属地镇街园、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报告。严禁宾馆、
饭店、商场、民宿、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
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改变
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其他改扩建和装饰装修项目,
原则上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所有权人(使
用人)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
抗震条件的工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进行设计和施工。属地镇街园、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应组织对所
有权人(使用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2.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行为管理。对所有报建类项目严
格依法管理。属地镇街园要及时全面掌握区域内既有建筑改扩建
和装饰装修工程情况,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特别
是对未主动报告、未纳入管理以及其他违法建设行为,通过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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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投诉举报处理、部门信息共享等动态发现机制,及时发现、
坚决查处。
3.限制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房产交易。对于擅自改变建筑
用途、改变主体或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并造成安全隐患的,属
地镇街园应及时抄送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对其交易、租赁、
抵押、转让等行为进行限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或纳
入其他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
五、时序安排
(一)2021 年 9 月 20 前,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二)2021 年 11 月 20 日前,落实隐患排查任务,报送隐患
建筑清单。
(三)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制定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
探索建立动态发现处置机制,确定 2022 年整治清单并上报。
(四)2024 年三季度前,力争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
治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领
导小组,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负
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建局,负责排查
整治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工作,必要时要抽调人员,组建
专班,集中办公,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镇街园、开发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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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成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及条线内既
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镇街园要进一步加
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动员部署,落实资金保障,配
齐配强人员,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要制定细
化工作标准、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全面清查到位,问题隐患整
治到位。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人员。
(二)加强责任落实。镇街园和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规
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落实到
岗位、明确到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上下
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将定期调度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排查整治的进展情况,适时
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排查开展情况进行
督查,检查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开发区相关部门也要建立
督查指导制度,对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加强工作保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必
要经费支持隐患排查、必要的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技术服务等工
作。规划建设局要积极协助市住建部门做好全市既有建筑安全管
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加强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队伍,下沉监管力量,强
化技术支撑,建立健全权责匹配、运行有效的工作体系。
(四)加强舆论引导。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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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跟踪曝光一批隐
患突出、违法违规拆改建案例,总结宣传各地行之有效的政策制
度、措施办法,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
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
局面。
镇街园、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时序安排,明确
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9 月 30 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方
案报送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
22 日前上报推进情况。
附件:1.临港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临港开发区既有建筑安全行业直查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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