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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线直播
读懂千条民法典 周全生活每方面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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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9-24 9:30--2021-09-24 10:30
嘉宾:

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主任 曹政宜

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凯

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峰

概述:

9月24号9点30分,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的嘉宾将做客“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室,以“读懂千条民法典 周全生活每方面”为主题与广大市民进行热线交流,欢迎各位市民在线交流,热线号码:12345。

直播室地点在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管理中心,现场讨论交流将在网上进行直播,市民可以点击“中国江阴”(http://www.jiangyin.gov.cn)首页链接“民生热线直播室”实时观看视频直播并同步参与现场讨论。

文字实录

【主持人】亲爱的观众朋友您好,您正在收看的是12345民生网上直播第136期节目,我是主持人小燕。今天我们邀请到了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的4位嘉宾做客直播间,他们将以“读懂千条民法典,周全生活每方面”为主题,通过网络向朋友们答疑解惑。您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网络直播间参与到节目中。首先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他们分别是: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政宜律师、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周文杰律师、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胡凯律师、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欢迎大家的到来!首先请曹律师来介绍一下律所的基本情况。

【曹政宜】好的,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进行交流互动,首先,我来介绍一下律师事务所。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的总部在上海浦东新区,总所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成立至今刚好20周年。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江阴市澄江中路258号汇丰大厦B幢B座15楼。远闻所强调业务综合性与专业性的统一,设有一个行政办公室和四个专业业务部。现在队伍仍在不断发展和壮大之中,也欢迎法律专才的加盟。

其次,远闻所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金融等领域拥有专业优势,能最大限度整合各种资源,为客户提供"一揽子"全方位法律服务。我们所业务分工明确,综合性较强,业务范围涵盖公司法律事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项目法律事务和国际法律事务。远闻所最大的特点在于江阴以诉讼业务为基础,上海总部以非诉讼业务为重点。两所的业务互动可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达到业务分配的最大化,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对应的法律服务需求。远闻所多年来担任过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的效果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在2008年曾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再次,远闻所一直践行公益。本所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律师等公益法律活动。本所现正在进行优化公众号,后期会上线公益类法律事务,包括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等功能。请有需要的网友可予以关注。

远闻人秉承“诚信、勤勉、团结、开拓”的事务所理念,贯彻“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坚持走“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品牌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新追求专业与卓越。希望广大市民在有法律事务需求的时候,能够找到我们。感谢广大市民的关心和支持,谢谢你们。

【主持人】非常感谢曹律师的介绍。我们来看网友的提问。这位网友说,律师,您好。我去年在网贷借了一万块钱,每天要还50块钱的利息,现在还不起了。网贷平台说我这个是诈骗罪,要把我抓起来。那么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这个请周律师回答一下。

【周文杰】国家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是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予保护的。50块钱一天明显已经超出了,属于高利贷。你这个不涉及诈骗罪,建议与平台协商分期归还。

【主持人】我们来继续看,网友提问说我发现有人在网络论坛上发假消息说他作风有问题,那么我可以要求网络论坛删帖吗?这个请王律师来回答一下。

【王  峰】这位网友你好,你可以通知网络平台删帖,但前提建议搜集和留存侵权的初步证据。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位网友如果因为你的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你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好的,导播说有电话打进来,请导播把电话街道直播间。

【热线 1】喂,您好。

【主持人】喂,您好,请说。

【热线 1】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俗话说“父债子还”,那我想请问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偿还吗?

【主持人】好的,那这个问题请胡律师回答一下。

【胡  凯】好的,这位网友您好。这个问题民法典有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主持人】好的,我们来再来看,这名网友她说,律师您好,我老公偷偷在外面赌博,向别人借了好多钱,我知道以后要跟他离婚,这个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这个请曹律师回答一下。

【曹政宜】好的,这位网友你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就你而言,如果你对你老公借钱赌博的事情不知情,而且借的款项也并没有用于你们夫妻的共同生活,那这个钱肯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好的,我们再来看,这位网友说我在网上发现有人搬运了我的朋友圈,复制了我的微信动态在朋友圈卖三无产品,她这个行为是不是涉嫌违法了?这个请王律师回答一下。

【王  峰】首先要看她搬运你的朋友圈是哪些信息,区别对待。搬运的东西不同,可能涉嫌的侵权行为也不同。如果未经允许使用了你的肖像,这可能侵犯了肖像权。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二,如果未经允许搬运了你的日记或者你不愿意公开的一些涉及私密的东西,可能侵犯了你的隐私权。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三,如果对方搬运了你的家庭住址、行踪轨迹,可能侵犯了你的个人信息。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所以您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主持人】好的,谢谢。我们再来看,这位网友说,律师您好,我游戏账号里面的装备突然无缘无故消失了,我联系了游戏客服,客服说无法帮我恢复,请问我能告游戏公司吗?这个请周律师来回答一下。

【周文杰】这位网友您好,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你可以起诉游戏公司,要求恢复游戏数据。谢谢。

【主持人】好的,这位网友说,律师您好,我们夫妻俩平时没有空接孩子,于是我就跟我妹妹说如果能替我们接送孩子,就把一条金项链送给她。她拿了金项链但是没有帮我们接送孩子,请问我能问我妹妹把这条金项链要回来吗?这个问题请胡律师来回答一下。

【胡  凯】好的,这位网友你好,这个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个附条件赠与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主持人】好,这位网友问,他说我们小区有人遛狗不牵绳,狗把我咬伤了,请问我能找狗的主人来索赔吗?这个请周律师来回答一下。

【周文杰】这是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可以找狗主人索赔。

【主持人】好的,我们再来看,这位朋友说,他说我家的小孩在幼儿园的时候被其他小朋友抓伤了,幼儿园要负责任吗?这个请曹律师来回答一下。

【曹政宜】好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幼儿园有无责任,以及如果有责任的话其责任的大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若其能够证明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那么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了。

【主持人】好,请导播把电话接进来。

【热线 2】喂,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厂里上班,最近生病请了几天病假,但是我生病请假的那几天,厂里一分工资都没有发我。请问这个合法吗?

【主持人】好,这个问题请胡律师来回答一下。

【胡  凯】好的,这位网友您好,员工短期病假的发放有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主持人】好的,我们再来看,这名网友他说,我们小区新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要求我们下载一款刷脸的软件,使用过程中还要登记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和详细住址。我非常担心我的隐私会泄露,小区能否强制我们要求使用刷脸门禁系统呢?这个请曹律师来回答一下。

【曹政宜】好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明确指出:人脸信息是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它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小区物业如果把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的出入方式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业主本人接受那么没有相应问题。若业主不同意,那么物业公司就必须给业主提供其他的途径予以选择。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这名网友她说,我跟我丈夫是去年协议离婚的。当时协议也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最近我发现他在离婚前背着我买了一辆车但是转移在了别人名下。请问这个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呢?这个请周律师回答一下。

【周文杰】好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主持人】这名网友她说,我和我老公结婚30年了,我们的儿子都已经26岁了。那么最近我老公跟我说他在外面有情人,而且孩子已经15岁了。现在我就想了解一下,如果我老公在外的私生子能继承他遗产吗?她想问这个问题,这个请王律师回答一下。

【王  峰】好的,围绕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对继承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的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所以说您老公的私生子是有继承权的,但是您丈夫和其情人有可能构成重婚罪。谢谢。

【主持人】好的,我们再来看,这名网友他说,律师您好,我和我老婆现在正在离婚当中,那么想问下小孩子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这个请胡律师回答一下。

【胡  凯】好的,这位网友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跟着父亲或是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经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的意愿。谢谢。

【主持人】这名网友说,他说我和我朋友合伙做生意,我们也签了《合伙合同》,但是合同中只写了赚钱一起分。现在我的朋友给我分钱也没个标准,我想请问一下这个合伙分配怎么规定的呢?这个请曹律师回答一下。

【曹政宜】好的,就这个问题我想还是回到法律条文上来看。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因此建议你和你的朋友,就合伙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问题,优先进行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为妥。谢谢。

【主持人】这名网友他问,律师您好,我单位有个员工生病,现在已经医疗期满,但是这个员工已经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也做不了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请周律师回答一下。

【周文杰】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劳动者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主持人】好的,谢谢,我们来看,这位网友提问说,我想咨询下关于离婚冷静期的问题。我之前起诉离婚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律师跟我说我要过六个月,才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现在民法典不是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只有30天吗?为什么还要等6个月?这个请王律师回答一下。

【王  峰】好的,这位网友你好,您应该是将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搞混了。因为离婚的方式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而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中,在婚姻登记程序中的期限。而你所说的6个月再次起诉是指诉讼离婚中的程序问题。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所以你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是需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6个月之后才能提起。

【主持人】好的,我们来看这名网友提问他说,我想咨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我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只给我一个签字页,合同里面的很多条款,在签合同的时候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没有做出说明,我现在害怕里面有“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我们请胡律师来回答一下。

【胡  凯】好的,这位网友你好,若涉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权利的。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首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这位网友您可以对应着这些法律规定,然后查看一下您的合同内容当中有无类似条款。谢谢。

【主持人】好的,我们再来看这位网友的提问。他说我想问一下,我单位约定我离职之后,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请问有这种规定以及这种规定有效吗?这个请曹律师回答一下。

【曹政宜】好的,这位网友您好,这个规定从法律上属于叫“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也称为“竞业限制”,只能适用于单位中比较重要的岗位、掌握了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的员工。因此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进行适用的 “竞业限制”或者“竞业禁止”,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是不得超过二年。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不能针对所有的企业员工。如果你只是一个企业的普通职员,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话,该“竞业禁止”条款对你来讲是无效的,其次如果你符合竞业限制的情形,公司要求你履行竞业限制责任的,企业还应当向你按月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谢谢。

【主持人】好的,今天非常感谢4位律师来到我们的直播间,给大家答疑解惑。那我们今天的节目到这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看,下期我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