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凯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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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你单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案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澄市监罚催〔2021〕01-201号),催缴罚款19392.75元以及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因本局先后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澄市监处字〔2021〕0100298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期间内,你单位可至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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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10-86809653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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