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局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现将《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1年10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感谢您的支持!
邮寄地址: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20室(邮编:214400)
联系电话:86071420 传真:86071436
电子邮箱:jiangyincjk@163.com
附件:1、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2、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3、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审核表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企业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企业获得的综合信用分。原则上每年4个考核时段,即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根据国家资质管理改革的总体精神,信用综合评价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资质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
第四条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包括信用计分的核实、整理、汇总、公布等工作。市住建局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日常计分记录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信用评价分由基本信用计分、业绩和奖励计分、扣减计分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基本信用计分,最高65分,是指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本市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进行的量化考核计分,由证照基本分、企业纳税额和综合大检查基本分组成。
证照基本分,最高30分,指对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是否办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申报信用考核材料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企业纳税额,最高得5分。企业上年度在江阴市纳税额(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绝对值,每累计20万元得1分,(不足20万元得0.5分),超过20万元不足40万元按2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每年度由企业按照相应的纳税凭证申报1次。
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最高30分,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在考核时段内,企业参加综合大检查各项目的平均得分(百分制)乘以30%,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的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综合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保持有效期至公布下一个综合考核得分时。若考核时段内没有开展综合大检查,则延用施工企业上次综合大检查得分。
第七条 业绩和奖励计分,最高35分,是指在有效期内,按企业在本市承建参建的或者本地企业在外地承建参建的工程数量、规模和获得奖励情况分别进行量化信用加分。
考核中涉及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原则上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为准。
本地企业在外地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和工程项目规模,以外地所属地或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
“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第八条 扣减计分,是指对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本市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信用扣分,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扣减,可累加计算,不封顶。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实行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扣分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职能部门不得将建筑业企业信用扣分替代对其的处罚、处理。
第九条 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只有一个综合信用分。在招投标活动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综合信用分,参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投标时,该企业的信用分为企业综合信用分乘以系数0.85所得分值。
第三章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初始信用分
第十条 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外省或本省)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须到市住建局城建科领取初始信用分,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领取初始信用分时,需办理资质核验登记手续,递交《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审核表》,并出具前2年施工过程中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 根据申领企业信用情况赋予初始信用分,以信用中国、信用无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情况,实施联合奖惩,给予不同的初始信用分。
企业在3年内无失信行为的,初始信用分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综合信用分平均值,无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初始分为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同类别企业综合信用分平均值;
企业在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3次(含3次)以内的,初始信用分为60分;
企业在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或被行政机关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初始信用分为0分。
第十二条 初始信用分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有效期为两个月,有效期满后,企业仍未参加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取得本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分的,需重新申领初始信用分。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以及连续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新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资质的,视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信息录入与结果公布
第十四条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基本信用考核涉及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由企业负责自行录入、填报,并及时更新,同时向市住建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录入。
第十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综合考核工作结束后公布,原则上每年定期公布4次。
第十六条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信用考核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根据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考核时段内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企业该考核时段的信用标识。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绿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且小于85分,为蓝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且小于70分,为黄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低于60分,为红色信用标识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信用标识公布后,市住建局负责将结果抄告市有关部门,作为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企业信用标识,在下一考核时段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同步关联市相关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应用,同时也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动惩戒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我市信用综合监管平台上录入的信息,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企业及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信用标识和计分情况。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如存在填报虚假信息骗取信用加分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该次信用综合评价的资格,并通报。
第二十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考核、公布等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职能部门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对日常信用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诉,市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没有新的证明材料,不得重复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构成表
序号 |
内容与分值 |
备注 |
|
一 |
1、基本信用计分 (最高65分) |
1.1证照基本分(满分30分) |
详见表1 |
1.2企业纳税等级和纳税额(满分5分) |
详见表1 |
||
1.3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满分30分) |
详见表1 |
||
二 |
2、业绩和奖励计分 (最高35分) |
2.1 业绩计分(0~10分) |
详见表2 |
2.2 奖励计分(0~25分) |
详见表2 |
||
三 |
3、扣减计分 (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
3.1 重大事项扣分 |
详见表3 |
3.2 一般事项扣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3 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6分) |
详见表3 |
表1:基本信用计分标准(最高65分)
序号 |
名称 |
分值 |
内容描述 |
备注 |
1.1 |
证照基本分 |
30 |
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20分;企业办理《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按时申报信用考核材料的,得8分;本地企业按要求在江阴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得2分。 |
对党的基层组织,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的书面 证明。 |
1.2 |
企业纳税额 |
5 |
企业上年度在江阴市纳税额(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绝对值,每累计20万元得1分,(不足20万元得0.5分),超过20万元不足40万元按2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每年度由企业按照相应得纳税凭证申报1次。 |
纳税信用分得分有效期为1年。 (考核时段上一年全年纳税额) |
1.3 |
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
30 |
在考核时段内,企业参加综合大检查各项目的平均得分(百分制)乘以30%,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的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
企业若未有项目参加综合大检查,该项得分计21分。 |
表2:业绩和奖励计分标准(最高35分)
2.1业绩计分(最高10分)
序号 |
名称 |
内容描述 |
有效期 |
备注 |
2.1.1 |
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计分 |
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的得5分。 |
24个月 |
本地企业在外地的项目纳入计分。 |
2.1.2 |
承建的工程项目规模计分 |
对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累计200万元得0.5分(不足200万按200万元计算、超过200万元不足400万元按4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5分。 |
24个月 |
本地企业在外地的项目纳入计分。 |
说明:
1、企业在江阴本地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和工程项目规模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其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
2、工程规模按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时间节点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或专业分包参建项目信息归集日期计算;
3、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资质的企业,项目数量和规模可以累加;
4、本地企业在外地的项目或专业分包参建项目,工程项目数量和工程项目规模,以外地所属地或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
5、“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2.2奖励计分(最高25分)
序号 |
奖项内容 |
得分 |
有效期 |
备注 |
|
||
---|---|---|---|---|---|---|---|
2.2.1 |
获得无锡市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 |
2 |
24个月 |
|
|
||
2.2.2 |
获得江阴市级、开发区先进党组织称号 |
1 |
12个月 |
|
|
||
2.2.3 |
获得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优秀党组织称号 |
0.5 |
12个月 |
|
|
||
2.2.4 |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5 |
36个月 |
参建每项得5分 |
|
||
2.2.5 |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4 |
36个月 |
每项得4分 |
|
||
2.2.6 |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
3 |
24个月 |
每项得3分,参建的减半得分 |
|
||
2.2.7 |
无锡市优质工程奖“太湖杯” |
2 |
12个月 |
每项得2分,参建的减半得分 |
|
||
2.2.8 |
江阴市优质工程奖“暨阳杯” |
1.5 |
12个月 |
每项得1.5分,参建的减半得分 |
|
||
2.2.9 |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三星) |
4 |
36个月 |
每项得4分 |
|
||
2.2.10 |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二星)、无锡市标准化星级工地(三星) |
3 |
24个月 |
每项得3分 |
|
||
2.2.11 |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一星)、无锡市标准化星级工地(二星) |
2 |
12个月 |
每项得2分 |
|
||
2.2.12 |
无锡市标准化星级工地(一星)、江阴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
1 |
12个月 |
每项得1分 |
|
||
2.2.13 |
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
3 |
36个月 |
每项得3分 |
|
||
2.2.14 |
无锡市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
2 |
24个月 |
每项得2分 |
|
||
2.2.15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优秀科技成果”奖 |
3 |
36个月 |
每项得3分 |
|
||
2.2.16 |
无锡市科技进步奖 |
2 |
24个月 |
每项得2分 |
|
||
2.2.17 |
江阴市科技进步奖 |
1 |
12个月 |
每项得1分 |
|
||
2.2.18 |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
4 |
36个月 |
每项得4分 |
|
||
2.2.19 |
无锡市市长质量奖 |
3 |
24个月 |
每项得3分 |
|
||
2.2.20 |
江阴市市长质量奖 |
2 |
12个月 |
每项得2分 |
|
||
2.2.21 |
无锡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
3 |
24个月 |
每项得3分 |
|
||
2.2.22 |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综合数据统计“百强企业” |
4 |
36个月 |
每次得4分 |
|
||
2.2.2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
5 |
36个月 |
每次得5分 |
|
||
2.2.24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锡市委、市政府表彰 |
4 |
24个月 |
每次得4分 |
|
||
2.2.25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市委、市政府表彰 |
3 |
12个月 |
每次得3分 |
|
||
2.2.26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同级建设行政部门表彰 |
2 |
12个月 |
每次得1分 |
|
||
2.2.27 |
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2 |
36个月 |
每项得2分 |
|
||
2.2.28 |
江苏省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1 |
24个月 |
每项得1分 |
|
||
2.2.29 |
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成果 |
3 |
36个月 |
每项得3分 |
|
||
2.2.30 |
江苏省省级工法、省级QC成果二等奖计以上 |
2 |
24个月 |
每项得2分 |
|
||
2.2.31 |
无锡市市级QC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
1 |
12个月 |
每项得1分 |
|
||
2.2.32 |
发明专利 |
2 |
12个月 |
每项得2分,最高得分4分 |
|
||
2.2.33 |
实用新型专利 |
1 |
12个月 |
每项得1分,最高得分2分 |
|
||
2.2.34 |
配合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国现场观摩会 |
3 |
24个月 |
每次得3分 |
|
||
2.2.35 |
配合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省现场观摩会 |
2 |
12个月 |
每次得2分 |
|
||
2.2.36 |
配合江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市现场观摩会 |
2 |
12个月 |
每次得2分 |
|
||
2.2.37 |
参与标准、定额编制且已发布的单位 |
2 |
36个月 |
每次得2分 |
|
||
2.2.38 |
无锡市建筑装修装饰业产值前20名 |
3 |
12个月 |
|
|
||
2.2.39 |
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业产值前10名 |
2 |
12个月 |
|
|
||
2.2.40 |
无锡市建筑装修装饰业外出施工优秀企业表彰评价 |
2 |
12个月 |
|
|
||
2.2.41 |
江阴市建筑装修装饰业外出施工优秀企业表彰评价 |
1 |
12个月 |
|
|
||
2.2.42 |
江苏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优秀企业 |
3 |
12个月 |
|
|
||
2.2.44 |
无锡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优秀企业 |
2 |
12个月 |
|
|||
2.2.44 |
江阴市建筑行业协会优秀企业 |
2 |
12个月 |
|
|||
2.2.45 |
根据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政府、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 |
2 |
24个月 |
每项得2分 |
|||
2.2.46 |
根据街道、镇政府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 |
1 |
12个月 |
每项得1分 |
|||
2.2.47 |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 |
2 |
12个月 |
每项得2分 |
|||
2.2.48 |
江苏省安康杯 |
2 |
24个月 |
|
|||
2.2.49 |
在江阴市缴纳社保人数 |
|
12个月 |
人数超过25人*年加1分,超过50人*年加2分,超过100人*年加3分,每年度由企业按照相应的社保缴纳凭证申报1次 |
|||
2.2.50 |
列入守信激励名单 |
2 |
12个月 |
|
|||
说明:
1、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
2、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获奖,企业可以累加;
3、获奖时间以表彰文件、通知、证书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4、本地企业在外地的项目奖项纳入计分,外地企业只计算在江阴本地的项目奖项;
5、本地企业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本省、市同级别奖项计算奖励计分。
表3:扣减计分标准(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3.1重大事项扣分
序号 |
扣分 代码 |
扣分 分值 |
行为描述 |
有效期 |
备注 |
---|---|---|---|---|---|
3.1.1 |
ZD-01 |
2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6个月 |
每次扣2分,以处罚文件为依据 |
3.1.2 |
ZD-02 |
1 |
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 分,以司法部门判决文书为依据 |
3.1.3 |
ZD-03 |
10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赴京上访群体事件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0分,以相关通报或信访记录为依据 |
3.1.4 |
ZD-04 |
5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赴无锡市、省上访群体事件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5分,以相关通报或信访记录为依据 |
3.1.5 |
ZD-05 |
3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赴江阴市上访群体事件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3分,以相关通报或信访记录为依据 |
3.1.6 |
ZD-06 |
2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
12个月 |
每一起扣2 分,以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据 |
3.1.7 |
ZD-07 |
3 |
企业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评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3分 |
3.1.8 |
ZD-08 |
2 |
企业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评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2分 |
3.1.9 |
ZD-09 |
1 |
企业被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评的。 |
6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0 |
ZD-10 |
5 |
被社会信用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12个月 |
扣5分,以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报为依据 |
3.1.11 |
ZD-11 |
2 |
企业被招标投标监管管理部门批评的。 |
6个月 |
每一起扣2分 |
3.1.12 |
ZD-12 |
1 |
未取得施工许可项目,施工企业施工的。 |
12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3 |
ZD-13 |
1 |
因发生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 |
6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4 |
ZD-14 |
1 |
无故缺席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业务培训或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 |
6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5 |
ZD-15 |
1 |
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向农民工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 |
6个月 |
每一起扣1 分 |
3.1.16 |
ZD-16 |
1 |
不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或处置不力的。 |
6个月 |
每一起扣1分 |
3.1.17 |
ZD-17 |
3 |
提供虚假信用考核材料的。 |
3个月 |
每一起扣3分 |
说明:以上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项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时间以文件、通报等签发时间为准。
3.2一般事项扣分
序号 |
行为类别 |
扣分 代码 |
扣分 分值 |
行为描述 |
备注 |
---|---|---|---|---|---|
3.2.1 |
企业管理 |
QY-01 |
0.6/ 0.3 |
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或提供虚假业绩、授权证明材料的。 |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问题,扣0.3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该问题,扣0.6分,下同 |
3.2.2 |
企业管理 |
QY-02 |
0.6/ 0.3 |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工程肢解后,全部或分别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
同上 |
3.2.3 |
企业管理 |
QY-03 |
0.6/ 0.3 |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施工以及分包企业或个人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
同上 |
3.2.4 |
企业管理 |
QY-04 |
0.6/ 0.3 |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但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
同上 |
3.2.5 |
企业管理 |
QY-05 |
0.6/ 0.3 |
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信息变更(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等)的。 |
同上 |
3.2.6 |
现场管理 |
XC-01 |
0.6/ 0.3 |
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见证)手续的。 |
同上 |
3.2.7 |
现场管理 |
XC-02 |
0.6/ 0.3 |
施工现场未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 号)文的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项目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人员未建立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同上 |
3.2.8 |
现场管理 |
XC-03 |
0.6/ 0.3 |
项目部未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劳务企业(如使用)、劳务负责人(如使用)、工种负责人、班组长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或未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和相关投诉电话的。 |
同上 |
3.2.9 |
现场管理 |
XC-04 |
0.6/ 0.3 |
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
同上 |
3.2.10 |
现场管理 |
XC-05 |
0.6/ 0.3 |
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
同上 |
3.2.11 |
现场管理 |
XC-06 |
0.6/ 0.3 |
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或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 |
同上 |
3.2.12 |
现场管理 |
XC-07 |
0.6/ 0.3 |
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民工考勤、工资发放等相关用工制度不完善的。 |
同上 |
3.2.13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1 |
0.6/ 0.3 |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
同上 |
3.2.14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2 |
0.6/ 0.3 |
未建立健全的质保体系,未能有效落实质量责任或对分包企业管理责任不到位的。 |
同上 |
3.2.15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3 |
0.6/ 0.3 |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备、工序检验或隐蔽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与实物不同步的。 |
同上 |
3.2.16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4 |
0.6/ 0.3 |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或材料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
同上 |
3.2.17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5 |
0.6/ 0.3 |
未按施工图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
同上 |
3.2.18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6 |
0.6/ 0.3 |
对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
同上 |
3.2.19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7 |
0.6/ 0.3 |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未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 |
同上 |
3.2.20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8 |
0.6/ 0.3 |
项目经理未参加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验收的。 |
同上 |
3.2.21 |
工程质量管理 |
ZL-09 |
0.6/ 0.3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同上 |
3.2.22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1 |
0.6/ 0.3 |
未制订和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并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 |
同上 |
3.2.23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2 |
0.6/ 0.3 |
项目部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未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的。 |
同上 |
3.2.24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3 |
0.6/ 0.3 |
企业和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安全资料不齐全或未如实反映施工实际状态的。 |
同上 |
3.2.25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4 |
0.6/ 0.3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方案并实施,或专项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的。 |
同上 |
3.2.26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5 |
0.6/ 0.3 |
对安全监督机构、监理企业发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对发出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
同上 |
3.2.27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6 |
0.6/ 0.3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相关标准,宿舍内用电线路乱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宿舍、办公用房等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
同上 |
3.2.28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7 |
0.6/ 0.3 |
施工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 |
同上 |
3.2.29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8 |
0.6/ 0.3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
同上 |
3.2.30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09 |
0.6/ 0.3 |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同上 |
3.2.31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10 |
0.6/ 0.3 |
没有按规定落实智慧工地建设的。 |
同上 |
3.2.32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AQ-11 |
0.6/ 0.3 |
没有落实现场扬尘管控措施的。 |
同上 |
附件3
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审核表
申请企业 |
(盖章) |
申请日期 |
|
注册地址 |
|
||
社会信用 统一代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资质类型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资质类型 |
建筑幕墙工程 |
资质证书编号 |
|
资质证书编号 |
|
资质等级 |
|
资质等级 |
|
尚在公示期公示的失信行为简述 |
|
||
失信行为次数 |
|
||
管理部门 审核情况 |
审核人: 分管领导: 审核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初始信用分 |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备注:1、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前2年施工过程中有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承诺书一份。
2、“尚在公示期公示的失信行为简述”以信用中国、信用无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尚在公示期失信行为为准,同一失信行为不重复计算。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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